財稅新訊─TP查核準則修正

財政部28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增訂及修正無形資產及其他移轉訂價相關規範,自明年申報109年度營所稅時適用。

此次修正有五大重點,分別為修正明確無形資產之定義、強調實質經濟行為之風險分析、完善移轉訂價風險分析架構、將「收益法」列入常規交易方法、調降未依規定揭露者之處罰門檻。

財部修正移轉訂價查準 放寬無形資產定義和評價

(原文刊載於2020-12-29  12:26  經濟日報)

財政部昨(28)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增訂及修正無形資產及其他移轉訂價相關規範,有五大重點。主要是修正無形資產定義不限登記資產,增列其評價方法,增列風險配置規定等。自明年申報109年度營所稅時適用。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修正目的是接軌國際,修正參考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於2015年發布的「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EPS)」行動計畫8至10「移轉訂價結果與創造之價值一致」(Aligning Transfer Pricing Outcomes with Value Creation)成果報告,其對無形資產及相關移轉訂價的建議及指引。

修正重點有五大項:一、強化無形資產移轉訂價分析架構。官員說,目前的無形資產定義比較採列舉式的,如智財權、著作權、商標等,以有登記的為主。但這出現兩個問題,有些登記時日已久不符合市場需求,已不具經濟價值;另一情況是公司投入大筆研發支出,已列當期費用,卻沒有相對的具經濟價值的無形資產產出。

所以,官員指出,完善無形資產定義,增訂從經濟活動來評估無形資產交易的利潤分配是否符合常規,從其開發(Development)、提升(Enhancement)、維護(Maintenance)、保護(Protection)、利用(Exploitation)進行可比較程度分析。當公司產生大筆研發費用時,稅捐機關要看看其關係人別冊中是否有揭露授權。

二、增訂無形資產交易之常規交易方法。官員指出,當無形資產本身很獨特,無法在市場上找到類似比價時,「給多一條路」,允許用評價準則公報的方法評價。不必由國家評價師出具評價報告,會計師事務所也可以做,只要評價報告可以得到認同即可。

三、完善移轉訂價風險分析架構。官員說,以往主要用「功能」來判斷是否為常規交易,但通常高風險也是高報酬所在,所以增訂「承擔風險」評估作為判斷依據。增訂風險評估分析六步驟、是否具備風險承擔及風險管理功能的判斷方式及依風險配置結果之訂價原則。

四、放寬單一外部可比較未受控資料得決定常規交易結果。官員指出,以往要找兩個或三個「可比較未受控交易資料」來證明自己是常規交易,但有時候具獨特性時,資料不是那麼好找。所以放寬規定,「內部、單一」「外部、單一」的可信賴資料亦可接受。例如公司向關係人進貨,也向非關係人進同一種貨,後者資料可以作為常規交易的舉證;又或者,公司可以找到市場上幾乎一模一樣的交易,亦可舉證。

五、調整移轉訂價查核調整案件之裁罰樣態。官員指出,如果說公司沒有善盡協力義務,會調低裁罰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