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新訊─司法院通過刑訴「緊急監護」修正草案

司法院28日通過刑事訴訟法「緊急監護」修正草案,未來於偵查、審判程序中犯罪嫌疑重大之被告,若有精神障礙之情形,且具危害、急迫性時,法院得運用緊急監護制度處置。

緊急監護草案 司法院通過

(原文刊載於2020-12-29  01:18  聯合報)

司法院昨天通過刑事訴訟法「緊急監護」修正草案,未來在偵查、審判程序中犯罪嫌疑重大的被告,若有精神障礙的情形,且具危害、急迫性時,法院可運用緊急監護制度處置。刑事廳廳長彭幸鳴表示,草案將儘速函送行政院會銜,提請立法院審議。

鐵警李承翰遭鄭姓乘客刺腹殉職,嘉義地院判鄭無罪,強制就醫五年;梁姓男子吸毒弒母並砍她頭顱,台灣高等法院認定梁當時無辨識能力,改判無罪、責付桃園市衛生局,判決都引發爭議與民眾不安。修正案目的在彌補不足。

司法院統計,去年因精神問題獲判無罪但監護者卅六人;因精神問題降低辨識、控制能力判決監護者一百廿四人,大多數是竊盜罪。

彭幸鳴指出,患有疾病的被告本質是病患,目前偵查中監護、判決前監護有保安處分執行法,但因規範不明確,檢察官和法官罕少使用,司法院院會昨新增訂七條條文,可提供被告治療和監督保護,也讓社會安全網多一層保障。

未來修法後,被告於偵查中或法院判決前,經法官訊問後得適用緊急監護制度。草案也規定偵查中,檢察官得聲請緊急監護;審理中,於判決前檢察官得聲請或法院得依職權,由法院裁定一年以下緊急監護;若需延長,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緊急監護不得超過五年。

彭表示,以前只有判決時才會想到監護處分,現行羈押制度有期間限制,精神病患需要的是長期照顧,萬一不符合羈押要件「難道要放回去?」,法律條文必須明確。

法界人士指出,緊急監護最妥適安置地點是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設置的司法精神病院,衛福部、法務部的設置進度受矚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