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企業仍需將出售股票等證交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並以12%稅率計稅。股票等證券交易所得目前免稅,但並非所有股份交易都可享免稅優惠,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事業、有限公司等出資額轉讓均不屬於證券交易,可能會被課徵最高40%綜所稅。
(原文刊載於2020-11-16 02:00 經濟日報)
股票等證券交易所得目前免稅,但並非所有股份交易都可享免稅優惠,北區國稅局表示,包括獨資事業、有限公司等出資額轉讓,都不屬於證券交易,可能會被課徵最高40%綜所稅;部分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若簽證不確實,也會害股東出售股票時遭課稅。
證券交易所得稅自2016年起停徵,不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企業仍需將出售股票等證交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並以12%稅率計稅。
企業及個人的所得稅申報,皆包括一般所得稅額、基本稅額(俗稱最低稅負制),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別忽略申報基本稅額,若因此漏稅,將遭到稽徵機關補稅加處罰。
依規定,企業的證券、期貨交易所得、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所得等,應計入企業最低稅負制來計算基本稅額,其中常見的證券交易所得,常有公司誤以為在停徵證所稅後,也無須計入最低稅負,國稅局說明,這是錯誤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