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新訊─未來基金受益人可改電子投票行使表決權

金管會於10日表示,修改《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部分條文》草案預告期滿,近日內將正式對外公布。證期局官員表示,過去基金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皆採書面、親自出席等方式進行投票,由於難以開會成功,修法後未來基金受益人可改電子投票行使表決權。

開會困難有解!金管會放寬基金受益人可改電子投票

(原文刊載於2020-11-10 17:56 經濟日報)

基金受益人開會困難有解!金管會今 (10) 日表示,修改《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部分條文》草案預告期滿,近日內將正式對外公布。證期局官員表示,過去基金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皆採書面、親自出席等方式進行投票,由於難以開會成功,修法後未來基金受益人可改電子投票行使表決權。

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39 條規定,有 6 種情況基金公司須召開受益人會議決議,包括更換基金保管機構、更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調增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的經理或保管費用、重大變更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的基本方針及範圍、其他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

證期局指出,此次修法共有 4 大重點,首先是有權召開受益人會議者,可以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方式之一,並應將行使表決權的方法載明開會通知,另外,為確保電子投票的公正性及獨立性,規範電子投票相關事務應委外辦理。

第二,針對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明定受益人表決權行使方式,除原定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外,也可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規範意思表示撤銷方式及遇意思表示重複的處理方式。

第三,針對受益人會議以親自出席方式召開者,明定受益人表決權行使方式,除原定以親自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等方式行使表決權外,也可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規範意思表示撤銷方式及遇意思表示重複的處理方式。

第四,為使受益人會議採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的作業更為明確,明定受益人應依召開者所製作的格式為意思表示等,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就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修正的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