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新訊─房地合一稅將上路,土增稅不得認列交易成本

房地合一稅上路後,企業若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不動產,皆應合併計算收入及成本作為課徵營所稅之基礎。房地交易成本除常見的仲介費、代書費等支出,申報方尚可減除《土地稅法》規定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作為必要成本。但由於房地合一稅已令企業減除土地漲價金額,該筆金額不課徵所得稅,故因土地漲價而生之土增稅,即不屬房地合一稅之成本,營利事業不可將已繳納的土增稅,列為該筆房地交易之成本費用。

房地新制上路後 土增稅不能列交易成本

(原文刊載於2020-09-11 01:36 經濟日報)

房地合一稅上路後,企業出售土地所得,已經不適用免稅規定,高雄國稅局提醒,在新制土地交易中,因地段價格看漲而被課徵的土地增值稅,並不能列為成本費用抵減所得額。

官員表示,營利事業過去取得土地並出售,交易最終可享免稅優惠,但自從房地合一稅上路後,企業若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及土地,都要合併計算收入及成本,算出房地交易所得、課徵營所稅。

所謂房地交易成本,除了常見的仲介費、代書費等支出,官員指出,申報方還可以減除《土地稅法》規定的「土地漲價總數額」作為必要成本。

官員表示,由於房地合一稅已經讓企業減除土地漲價金額,相當於該筆金額不會課所得稅,所以因土地漲價而生的土增稅,就不算是房地合一稅的成本,營利事業不可把已繳納的土增稅,列為這筆房地交易的成本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