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新訊─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無銷售額仍應申報營業稅

業者詢問高雄國稅局,受疫情影響,公司近期無銷售額,當期營業稅是否仍須申報?高雄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無論有無購買統一發票、當期有無銷售額,均應依規定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並繳納營業稅,以免遭加徵滯、怠報金處罰。

沒有訂單還要報營業稅嗎? 國稅局:要!不報罰1,200元

(原文刊載於2020-09-09 00:04 經濟日報)

高雄林先生詢問高雄國稅局,受新冠肺炎疫情性影響,公司近期沒有接到訂單,銷售額為0,當期營業稅還需要申報嗎?國稅局答復要的,雖然沒有稅額,沒有申報會被罰1,200元怠報金。

高雄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無論有無購買統一發票、當期有無銷售額,均應依規定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並繳納營業稅,以免遭加徵滯、怠報金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未購用5-6月統一發票,期間也沒有銷售行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仍需在營業稅申報期限(7月1日至15日)內,填寫「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國稅局官員指出,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沒有申報會處怠報金,怠報金依稅額的1%計,最低不得少於1,200元,這是行為罰,處罰不申報者。申報期限過後30日予以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