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新訊─資助設備換股權,須繳營業稅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給他人,藉以獲得代價,即屬銷售貨物行為,所謂代價包括資金、以貨換貨,或取得勞務報酬,皆屬對價行為。

如新創公司成立後受上游廠商資助營運必須設備,而回饋一定股權作為對價,此種對價支付即符合營業稅法規範,屬銷售貨物行為,此處之上游廠商必須依換出設備之時價,或取得股權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予被投資之新創公司。

設備作價入股 要稅

(原文刊載於2020-09-09 00:04 經濟日報)

新創公司成立後,受到上游廠商賞識,資助營運必須設備,並回饋一定股權作為對價,台北國稅局表示,針對設備作價入股的情況,涉及營業稅課徵,必須開立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官員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給他人,藉以獲得代價,就是銷售貨物的行為,所謂的代價又包括資金、以貨換貨,或是取得勞務報酬,都算是對價行為。

官員指出,如果營業人是以設備作價,抵繳認購其他公司增資發行的新股股款,這種對價支付其實就符合營業稅法規範,屬於銷售貨物行為,必須依以換出設備的時價,或取得股權的時價,二者之一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給被投資的公司。

無論是贊助新創或關係人交易,營業人如曾以設備、技術或權利作價,抵繳認購其他公司發行的股權,但是卻忘記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的話,可以趁著未經檢舉及國稅局尚未調查之前,補報補繳所漏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