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新訊─內政部擬修法,無傷亡時可自行錄影再移車

內政部日前與交通部、衛生福利部等跨部會預告修正「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要求,於事故時應將車輛移置路邊,民眾可在肇事地點自行標繪車輛位置。另考量交通事故發生時,多數民眾通常未攜帶具有標記功能之物品,無法即時完成標繪並移置車輛,可採照相、錄影記錄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等證據代替。修法後將可降低員警及駕駛人發生二次事故風險,以及快速紓解車流壅塞,提高道路安全與順暢。

內政部擬修法 無傷亡小擦撞可先錄影後移車

(原文刊載於2020-09-07 16:01 中央社)

內政部預告修正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如果發生無人傷亡且車輛還能行駛的交通事故時,民眾將不必用粉筆或噴漆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可攝影或錄影記錄後再移置車輛,避免阻礙交通。

內政部日前與交通部、衛生福利部等跨部會預告修正「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指出,為避免肇事汽車停在道路上過久影響交通,因此要求將車輛移置路邊,民眾可在肇事地點自行標繪車輛位置。

內政部表示,因多數民眾不會隨身攜帶蠟筆及噴漆等具有標記功能的物品,無法即時完成標繪後移置車輛,恐有違規受罰之虞;考量科技進步,修正草案中明定,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的交通事故,採照相、錄影記錄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等證據,也可達原立法標繪功能與目的。

內政部指出,最重要的是,修法後將可降低員警及駕駛人發生二次事故風險,及快速紓解車流壅塞,提高道路安全與順暢。

另外,考量科技進步,監視器及行車資料紀錄器等科學儀器普及,可記錄事故過程的跡證,有助於還原肇事經過。因此修正草案中,增列行車資料紀錄設備作為警察機關得暫時扣留處理的證據資料。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目前還在預告階段,民眾如果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11月3日前可洽詢內政部警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