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新訊─符合民法居間仲介之性質,始能列報佣金支出

企業透過仲介進行跨國貿易時,僅限對象是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亦即符合《民法》第565條「居間」仲介之性質,始可列報佣金支出,若直接向客戶之業務人員洽談,不得列報佣金支出節稅。

找專業代銷 才能列佣金支出

(原文刊載於2020-09-07 02:00 經濟日報)

企業透過仲介進行跨國貿易時須注意,只有當對象是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時,才能列報佣金支出,若是直接向客戶的業務人員洽談,並不能列報佣金支出節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轄內有間經營兩岸三地貿易的台企,列報了不合格的佣金支出,歷經各種行政救濟後,仍遭到剔除補稅。案例中這間A公司,透過香港人士B先生的仲介,取得與香港另一間C公司的大筆訂單,銷貨後除了貨款之外,也支付1,200萬元佣金,作為對B仲介的答謝,並列報為佣金費用節稅。

然而國稅局實際調查後發現,B仲介其實是C公司的業務人員,負責向A公司訂購商品,C公司也證實B先生為受僱員工,判斷這筆仲介並不符合《民法》第565條「居間」仲介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