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新訊─境外電商在台B2C交易免稅,須符2條件

境外電商在台灣進行B2C交易,包括服務使用費、影視受聽權以及手續費等收入,都視為我國境內銷售額,須課營業稅及營所稅。但若牽涉租稅協定,仍應回歸單邊課稅原則,如境外電商所在國家和我國簽署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在台亦無負責銷售之常設機構,則台灣來源之收入可申請適用營業利潤減免規定,只在註冊國繳納所得稅即可。

境外電商免稅…要看註冊地

(原文刊載於2020-08-26 00:17 經濟日報)

境外電商在台灣進行B2C交易,包括服務使用費、影視受聽權以及手續費等收入,都視為我國境內銷售額,須課營業稅及營所稅。不過台北國稅局指出,境外電商若是註冊於租稅協定國,可適用營業利潤免稅規定,包括Amazon、Agoda、Uber、Netflix等知名電商,其實在台營收都可免營所稅。

境外電商課稅制度從2017年上路,特別針對B2C交易模式加強課徵營所稅、營業稅,許多境外電商都從今年導入雲端發票,讓國稅局可以順利課徵5%營業稅。

不過當碰上租稅協定時,仍要回歸單邊課稅的原則,官員指出,如果境外電商所在的國家有和我國簽署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在台灣也沒有負責銷售的常設機構,那麼台灣來源收入就可以申請適用營業利潤減免規定,也就是免去在台繳納營所稅的義務,只要在註冊國繳納所得稅即可。

台灣目前共有33個租稅協定國,其中歐洲就占了16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