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新訊─獎酬股列研發費用抵減,須分別財務稅務

官員指出,企業聘雇專門從事研發工作的全職人員,其薪資費用可作為研究發展支出而享用稅務優惠,其中科技業及生醫產業等皆常用員工服務一定年限始可獲得獎酬股的方式留住專業人才,雖是權利性質之商品,不過仍可用股價等資訊計算該筆獎酬股的公允價值,並在給付日按其實際價值,列為研發人員之薪資費用。

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企業年度研發支出,可以就支出的15%,申請直接抵減當年度的營所稅額;或是在支出金額的10%限度內,分三年抵減營所稅。台北國稅局表示,財務帳上可能會分期估列薪資費用,但若想申請研發投資稅務抵減,必須要實際支付獎酬股後,才能依費用認列年度申請。

獎酬股投抵 財務稅務有別

(原文刊載於2020-08-05 05:48 經濟日報)

企業發放員工獎酬股後,務必要留意申請投資抵減時,財、稅帳上處理有別,台北國稅局表示,財務帳上可能會分期估列薪資費用,但若想申請研發投資稅務抵減,必須要實際支付獎酬股後,才能依費用認列年度申請。

坊間高度仰賴專業技術的產業,包括科技業及生醫產業等,皆愛用員工獎酬股的模式,提供員工技術作價入股的可能,但為了留住專業人才,往往也會於內部規定,須綁定一定的服務年限,才能取得獎酬性質的技術股。

官員指出,企業聘雇專門從事研發工作的全職人員,其薪資費用其實可以作為研究發展支出而享用稅務優惠,其中獎酬員工的股份,雖然是權利性質的商品,不過還是可以用股價等資訊,來算出這筆獎酬股的公允價值,並在給付日按照它的實際價值,列為研發人員的薪資費用。

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企業年度研發支出,可以就支出的15%,申請直接抵減當年度的營所稅額;或是在支出金額的10%限度內,分三年抵減營所稅。官員指出,去年的營所稅申報案件中,就有一間科技公司申請研發抵減,主張在年度間已經轉讓二次庫藏股給員工,分別列報150萬元、120萬元。

然而國稅局後來發現,這間公司基於內部作業流程,第二次發放獎酬股時,已經拖到隔年年初才發放,雖然二批獎酬股理應在同一年度發放,但國稅局還是將延誤發放的120萬元剔除,這間公司當年度也因此少了近半研發抵減的額度。

又特別針對綁定服務年限的情況,官員表示,營利事業在內部財務帳上可能會逐年認列員工獎酬股的費用,但是就稅務上而言,必須等到確實際發放或執行後,才可以適用投資抵減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