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新訊─修法時差,法院認103年營所稅仍得抵扣十年虧損

98年1月21日所得稅法完成修正第39條第1項,將公司得申報扣除先前年度營業虧損數額的年限,由五年延長為十年。但企併法遲至104年7月8日才修正延長為十年。最高行政法院於108年判決引用所得稅法,認為新世紀資通營利事業所得稅得扣抵前十年的核定虧損,不採台北國稅局引用企併法,只准扣抵前五年虧損之見解。

稅法學者葛克昌認為,量能課稅係課稅之原則,意指在個人綜合所得稅中給予各項免稅額和扣除額,即為「無負擔能力者不能課稅,課稅標的為淨所得」之原則。比較法中認為盈虧互抵係量能課稅,本應給與納稅人,而非屬租稅優惠之一種,我國對於盈虧互抵之限制過於嚴苛。

稅法經典判決/新世紀資通案 闡釋量能課稅

(原文刊載於2020-08-04 00:16 經濟日報)

新世紀資通申報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前十年的核定虧損。該公司在98、101年各併購一家公司,於是台北國稅局依企業併購法只准扣抵五年虧損,補了4億200多萬稅款。最高行政法院去(108)年判決,准適用所得稅法抵扣十年規定。東吳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葛克昌讚許法官,他說:「盈虧互抵不是租稅優惠,是量能課稅。」

這個判決被選為2020最佳稅法判決。新世紀資通代表人是徐旭東,事涉103年度營所稅,時間剛好在要修企併法、但還沒有完成修法的時候。所得稅法先修了,在98年1月21日完成修正第39條第1項,將公司得申報扣除先前年度營業虧損數額的年限,由五年延長為十年。但企併法遲至104年7月8日才修正延長為十年。

所以出現了上述現象,台北國稅局引用企併法,只准扣抵前五年虧損。而最高行政法院引用所得稅法,讓新世紀資通可以扣抵前十年的虧損,因企併法還沒修,是修法上的缺失。稅法適用不同,讓新世紀資通稅額相差數億元。

葛克昌說,量能課稅是課稅的原則,所以在個人綜合所得稅中,給予各項免稅額和扣除額,因為對「沒有負擔能力的人不能課稅,所以課稅標的是淨所得。」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正是量能課稅的表現。

其實,葛克昌說,我國對於盈虧互抵的限制還是太嚴格。包括限抵前十年的虧損,而且要有會計師簽證的才能給抵扣。他指出,營所稅是期間稅,以年度為限,但是企業經營常大起大落,好的時候很賺,虧的時候很慘。尤其新事業新創初期,常虧損多年後才開始好轉,如果早先投入的虧損不能抵扣,對企業不公平。

葛克昌說,國外已經認知到盈虧互抵是量能課稅,是應該給納稅人的,而不是一種租稅優惠,稅捐機關捨不得給納稅人。美國在2017年稅改時,已經將虧損扣抵年限改為無限期,扣抵限額為獲利年度課稅所得額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