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新訊─黨產條例有無違憲?今開啟辯論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婦聯會等黨產訴訟時,認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有牴觸憲法疑義,裁定停止審判、聲請釋憲。大法官30日上午9點行言詞辯論。

黨產會主張黨產條例沒有侵犯司法權疑義,也未排除司法機關事後審查黨產會行政處分合法性的權限,條例沒有違憲;國民黨則主張黨產條例以事後立法來推翻監察院的調查結果和法院獨立審判的判決,明顯侵害司法院和監察院的權力核心事項,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是轉型正義還是違憲? 憲法法庭今辯黨產條例合憲性

 

(原文刊載於2020- 06-30 08:11 聯合報)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第六庭審理婦聯會等黨產訴訟時,認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有牴觸憲法疑義,裁定停止審判、聲請釋憲。大法官今天上午9點行言詞辯論。

除了聲請人外,欣裕台公司代理人李永裕、中央投資公司代理人谷湘儀、中國國民黨代理人張少騰、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代理人李宜光與國家發展基金會、民權基金會、民族基金會共同代理人葉慶元以關係人身分出席,大法官也請教授張嘉尹、董保城、劉靜怡和副研究員黃丞儀以鑑定人身分表示意見。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主委林峯正代表相關機關發言。黨產會認為,中國國民黨在行憲前,就透過訓政時期約法以黨治國,後來的戒嚴令和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架空憲法本文,執政黨得以「以黨領政」,違反實質法治國原則。

黨產會主張黨產條例沒有侵犯司法權疑義,也沒排除司法機關事後審查黨產會行政處分合法性的權限,條例沒有違憲。

中國國民黨指出,條例第20條第1項雖規定「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之外,依據法律公正獨立行使職權,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但違反規定,竟須處理委員會決議通過後,行政院長始得將其解職,宛如無法控制的憲政怪獸。

國民黨表示,早年經轉帳撥用取得土地,除被徵收和移轉第三人外,都以拋棄所有權,完成國有登記,國民黨的黨產爭議都已由監察院和法院處理完畢,但黨產條例以事後立法來推翻監察院的調查結果和法院獨立審判的判決,明顯侵害司法院和監察院的權力核心事項,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中投公司認為,黨產條例第4條第1款、第2款前、後段規定授權黨產會認定附隨組織,回溯對先前已完結的事實發生效力,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且侵害法人、團體或機關的財產權及結社自由,有悖平等與比例原則。此外,「附隨組織」的定義抽象不具體,受規範者無法預先知悉意義,也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中研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員黃丞儀認為,「禁止溯及既往」並非絕對的法治要求,當與其他憲法上肯認的價值衝突,可以衡量,若以「禁止溯及既往」排除「曾經受政黨實質控 制」者,結果形同鼓勵黨國體制下受有不當利益的團體或個人逃避法律評價,會讓黨產條例的立法目的落空。在比例原則部分,黃認為追求轉型正義屬重大公共利益,附隨組織的財產權處分可受限。

世新法律系教授張嘉尹認為,條例將附隨組織的定義延伸到現在屬於政黨附隨組織之外,而及於過去曾經由政黨實質控制的附隨組織,是為了防止政黨或附隨組織「脫產」或規避條例規定。張主張,對於附隨組織的認定雖違反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但過去國民黨一直掌握立法院多數並阻止不當黨產追回,「規避遲來的正義更加不義」。

至於婦聯會等關係團體聲請大法官黃瑞明、蔡宗珍、許志雄、許宗力迴避審理,大法官書記處稱它們非本件釋憲案當事人而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