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新訊─保險法七項條文修正

為引導保險資金投入國內產業、公共建設與社會福利,金管會保險局23日預告將修正《保險法》七項條文,其中最受重視的二項修正法令為:一、放寬投資國內債券額度上限,由發行公司債公司「實收資本額」10%,改為「業主權益(淨值)」10%;二、放寬派任公共建設與社會福利董監事比例至100%。

保險資金挺產業 金管會開道

(原文刊載於2020-06-24 00:20 經濟日報)

金管會保險局昨(23)日預告將修正《保險法》七項條文,引導保險資金投入國內產業及公共建設與社會福利,其中最受重視的二項修正法令,一為放寬投資國內債券額度,從不得逾發行公司債公司「實收資本額」10%,改為「業主權益(淨值)」10%,二是放寬派任公共建設與社會福利董監事比例至100%。

保險局副局長張玉輝表示,淨值較實收資本額更能反映公司損失承受能力,且現行保險業在國外投資單一對象公司債,即以淨值一定比率作為控管機制,為使國內外公司債投資額度控管監理保持一致性,因此修正此計算基礎。保險局表示,目前壽險業投資國內公司債金額約4,945億元,產險業投資公司債約142億元。

官員表示,公司債反應一家公司經營能力,若獲利提升,業主權益就會往上,有些被投資公司債的淨值與實收資本額差很大,從實收資本額改成業主權益為計算基礎,投資額度可較合理反應風險,法令修訂後,保險公司投資國內公司債限額,有機會往上走。至於公債原就沒限額,而金融債維持總額不得逾保險業資金35%。

另為提高業者投資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的意願,修改保險法第146條之4,增訂保險業投資這類投資得採「事後查核」,且放寬保險業得派任在這類公司的董監事席次限制,拿掉不得逾三分之一限制,保險公司未來在公路、鐵路、港灣、停車場、水電力、社會住宅、老人住宅、河川下水道、垃圾處理、環保殯葬、國民休閒設施或是政府鼓勵的公建,可100%派任董監事,但不能派保險人員兼任被投資事業經理人,惟長照機構受衛福部法規限制,董監事派任仍不得逾三分之一。

保險局此次修法還配合金融科技,開放以其他方式由第三人訂立死亡保險契約同意權及撤銷權、增訂保險業分支機構遷移規範、保險負責人兼職限制與利益衝擊禁止規定,以及明訂不動產投資規範提升法律位階為母法等,保險局強調此修正草案保險法規更符合保險實務需要,強化公司因應風險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