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新訊─司院澄清:兒童本非罪犯,「除罪化」之說有誤

本月19日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包括觸犯刑罰法律兒童不再送少年法庭、安置中途學校兩項重大變革上路。有媒體將新法解讀為「兒童犯罪除罪化」,對此司法院22日澄清,我國法律上兒童為無責任能力人,修法前本就不以罪犯處理,本次修正用意在於避免被送入少年法庭的標籤效應對兒童身心產生不利影響,無所謂「除罪化」之說。

從沒把兒童當罪犯何來「除罪」? 謠言讓司法院困擾

(原文刊載於2020-06-22 15:50 聯合報)

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19日起包括觸犯刑罰法律兒童不再送少年法庭、安置中途學校兩項重大變革上路,現有183案、220名兒童事件繫屬少年法庭,各法院為不付審理或中止執行,但卻有媒體將新法解讀成「兒童犯罪除罪化」,民代和民間團體也紛紛發聲質疑。司法院今特地澄清,指我國法律上從來沒有把兒童當成罪犯,沒有所謂「除罪化」的問題。

司法院表示,近來媒體和部分社群網站針對少年事件處理法刪除第85條之1提出許多質疑,「但這完全是一個誤會」,少事法修正前所謂的「兒童」,是指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不包括未滿7歲的兒童。依照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未滿14歲人的行為,不罰,因此即使兒童有觸犯刑罰法律,在我國法律上也從未將兒童當作罪犯,哪來「除罪化」的問題?

司法院指出,即便是成人,被送到警局接受警察詢問、開庭面對法官,可能都已經是極大的震撼,對還在國小階段的兒童來說,對身心的不利影響更不在話下。若兒童進入司法程序,很容易被同伴或自我標籤為「壞小孩」,從而在心裡留下不可磨滅的陰影,這不符合兒童健全成長的需求以及最佳利益。

刪除少事法第85條之1有關觸犯刑罰法律兒童準用少事法部分,司法院指出是要回應我國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第96點,建議我國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而非少事法處理兒童觸法的行為,2019年立法院審議少事法修正案時,朝野也有「刪除有關7歲至未滿12歲兒童適用該法」的共識。

此外,兒童回歸教育與社政輔導保護後,若對他人造成的傷害或損失,兒童和法定代理人仍要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不是沒有責任。兒童若有失依、失養情形,主管機關可以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予以保護安置,或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安置。

司法院統計,過去10年,法院受理最多的兒童觸法事件是竊盜,原因多與兒童家庭功能或經濟情況有關,去年6月19日少事法修正公布後,即與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內政部等機關開會,討論兒童回歸教育社政輔導等事宜,並數度發函各法院妥善轉銜,目前都已處理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