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新訊─彰銀改選爭議,金管會:法律未規定常董需為自然人

彰銀獨董於本月19日提出質疑,依據銀行法相關規定,常務董事必須是專業自然人,但彰銀新選出的兩位常務董事都是財政部法人代表,有違反法令之虞。金管會官員對此回應,依照銀行負責人資格準則第9條第3項規定,自然人專業董事必須符合一定比率,以彰銀為例,其自然人專業董事須有四人以上。

至於常董,第9條第1項及第2項亦有規定,並未規定須是「自然人專業董事」。易言之,自然人並非擔任常董之要件,只要三人以上具備法定銀行工作經驗條件即可。

彰銀常董資格爭議 金管會釋疑

(原文刊載於2020-06-22 02:00 經濟日報)

彰銀上周五改選結果出爐,公股驚險守住經營權。據了解,財政部向行政院報告後,行政院高層對這次改選結果也能理解,並指示繼續維護公股權益。至於上周五有彰銀獨董質疑常董要有自然人專業董事資格,金管會則表示,法令並未規範常董須為自然人專業董事。

金管會官員表示,依規定彰銀須在十天內提報當選董事資料,由金管會認可是否符合專業董事及自然人專業董事比率、及專業董事資格規定;至於自然人專業董事只規定在董事,常董並未要求必須是自然人專業董事

彰銀新選出的三位常董,包括彰銀董事長凌忠嫄、總經理黃瑞沐,及獨董潘榮春。但另有獨董質疑,根據現行法規,常董應有三人以上具備「自然人專業董事」的資格條件,因此對選舉結果提出反對意見。

金管會官員表示,銀行負責人資格準則第9條第3項規定,自然人專業董事必須符合一定比率,以彰銀為例,九席董事中,自然人專業董事必須有四人以上。

自然人專業董事,須符合金管會規定的專業資格條例,例如曾在銀行工作五年以上經驗,並曾擔任總行副理以上或同職務等。

至於常董,第9條第1項及第2項也都有規定,像彰銀資產規模上兆元者,常董應有三人以上具備「專業資格」,但並未規定須是「自然人專業董事」。

換言之,常董只要三人以上具備銀行工作經驗等專業資格條件即可,不一定要自然人,法人代表董事也可以。

有關人士說,如果金管會有規定常董須是自然人專業董事的話,那麼現在所有公股行庫董事長就都不符規定了,因這些董座都是法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