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新訊─冤案被告未入監也可獲刑事補償,舊案可溯及適用

行政院院會18日通過司法院函請會銜的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大幅放寬刑事補償適用範圍,因偵查、審判過程或判決結果,未受人身自由拘束的無辜受害人,其人身自由以外的人格法益有重大損失,且無法聲請國家賠償時,亦可以聲請刑事補償,且修法公布後兩年,過去適用案例都可溯及既往申請。

政院拍版!無辜被告沒入監也可獲補償 舊案也可申請

(原文刊載於2020-06-18 11:45 聯合報)

行政院院會今通過司法院函請會銜的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大幅放寬刑事補償適用範圍,因偵查、審判過程或判決結果,未受人身自由拘束的無辜受害人,其人身自由以外的人格法益有重大損失,且無法聲請國家賠償時,亦可以聲請刑事補償,且修法公布後兩年,過去適用案例都可溯及既往來申請。

因應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減低冤案發生與強化救濟機制,司法院擬具刑事補償法修正草案送行政院會銜,今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

法務部指出,此次修法大幅放寬刑事補償之適用範圍,依特別救濟程序裁判無罪確定前,經有罪判決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未宣告緩刑之有期徒刑確定,除人身自由受拘束的無辜受害人本得請求補償外,未來因偵查、審判過程或判決結果,未受人身自由拘束之無辜受害人,其人身自由以外之人格法益有重大損失,且無法聲請國家賠償時,亦可以聲請刑事補償,且修法公布後可回溯,自施行日起適用2年,使無辜受害人得追溯請求補償,以強化救濟機制。

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表示,不是只回溯兩年,而是修法通過後,自施行日起,過往適用的案件的在兩年內都可以提出申請。

 

至於補償金支付之方式,也增訂可以請求分期支付。同時,使受理補償事件的機關得以彈性審酌補償金額,就無辜受害人已繳罰金、易科罰金、沒收或追徵有拍賣物賣得價金等情形,修正給予一至二倍之補償金額,以具體平復損害。

政委羅秉成昨受訪表示,現行被冤枉的被告若沒被執行刑期或沒被羈押,就無法獲得補償,這次修法把不足之處補償,未來只要獲改判無罪,即可申請補償,算是比較進步的立法。

羅秉成受訪表示,現行被冤枉的被告若沒被執行刑期或沒被羈押,就無法獲得補償,這次修法把不足之處補償,算是比較進步的立法,如果有人被冤枉,就算人身自由沒有被限制,對人格權還是有影響,因此修法新增條文讓被告在判決確定後,無辜受害人得追溯請求不同級距的定額補償。

 

羅秉成也舉司改國是會議成員陳龍綺為例,陳龍綺在2009年被控乘機性交罪,直到2013年判刑4年確定,但後經申請再審,2014年獲改判無罪,可因從未被羈押,有期徒刑也尚未執行,無法申請任何賠償,這次修法就是要類似情形的無辜受害者也有申請補償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