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新訊─企業借款予股東需注意稅務兩規定

企業與銀行、股東之間進行借貸往來,須留意稅法上二項規定:

在國稅局查核實務上常發現,會有公司代股東或他人墊付款項,屬於資金貸出性質,應依照《所得稅法》第24-3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並課稅。

如公司帳上已有銀行借款,又同時貸款給股東,那就不是設算利息收入,而要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規定,調減可列費節稅的銀行借款利息支出。

企業借款給股東 留意稅事

(原文刊載於2020-06-18 00:03 經濟日報)

企業與銀行、股東之間進行借貸往來,須留意稅法上二項規定,台北國稅局指出,如果企業向銀行借款期間,又向股東提供無息貸款,將會影響利息列費額度;至於沒有向銀行借款的情況下,即便是無息貸款給股東,也要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官員表示,國稅局在查核實務上常發現,會有公司代股東或他人墊付款項的問題,即便是將墊付款列於「暫付款」帳上,但這種公司代墊的行為,仍然屬於資金貸出性質,應依照《所得稅法》第24-3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並課稅。

舉例來說,假設公司在去年1月1日幫股東墊付500萬元款項,股東直到今年都還沒有還款,期間也都沒有向股東收取利息,那麼公司在今年申報營所稅時,就要依照台灣銀行基準利率(2.616%)來設算全年度利息收入,也就是以500萬元乘以2.616%,設算130,800元當年利息收入。

然而企業除了股東往來之外,也常向金融機構申貸取得營運資金,課稅模式又會有差。官員指出,如果公司帳上已經有銀行借款,又同時貸款給股東,那就不是設算利息收入,而是要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規定,調減可列費節稅的銀行借款利息支出。

官員表示,如該公司帳上有600萬元銀行借款,年利率為2%,每年原可列費120,000元節稅;但由於該公司幫股東代墊500萬元,因此須用500萬元乘以2%,調減銀行利息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