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新訊─配偶贈與財產後兩年內死亡,仍需併入遺產申報

配偶間相互贈與財產,依法可免納贈與稅,但若贈與人一方在贈與後二年內過世,各類贈與都會計入遺產總額,遭課徵遺產稅。繼承人應注意遺產總額申報是否有此類狀況導致漏報。

過世前二年贈與財產 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原文刊載於06-16 00:20經濟日報)

老夫老妻欲節省未來的遺產稅,財產的移轉最好趁早,雖然平時配偶互相贈與免稅,但是若配偶在贈與後二年內過世,各類贈與都會被併進遺產總額,遭課徵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近期審理一位陳先生(化名)遺產稅申報案件,發現陳先生在過世前一年曾匯款350萬元到妻子的帳戶中,作為妻子購置不動產的頭期款。

本來這屬於配偶間相互贈與財產,依法可以免納贈與稅,因此陳家繼承人也沒有列入陳先生的遺產總額申報。

官員表示,後來國稅局發現這筆贈與款項,其實歸屬於遺產稅應稅項目,由於全案還在申報期限內,通知繼承人補報後,這筆贈與款項只有補徵遺產稅35萬元,免去後續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