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新訊─立院下會期成立修憲委員會

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5月29日舉行最後一次院會;立法院長游錫堃宣布將在下會期開始協商成立修憲委員會。

目前根據立法智庫整合檢索系統顯示,共有10項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修正草案,以及1項憲法本文的修正草案,合計共有11案,其中分別聚焦於:賦予18歲公民選舉權;廢除考、監兩院,將兩院職權直接併入行政院與立法院;擴充台灣憲法人權清單等。

立院下會期成立修憲委員會 現有11修憲案待處理

(原文刊載於05-30 15:00 中央社)

立法院長游錫堃昨天宣示,下會期開始協商成立修憲委員會。綜觀目前相關修憲提案共有11案,主要內容為「18歲公民權」、廢除考監兩院、擴充憲法人權清單等,將在修憲委員會中討論。

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昨天舉行最後一次院會;游錫堃說,展望未來,為回應各界對修憲的期待,將在下會期開始協商成立修憲委員會。

至於目前有多少修憲法律提案;根據立法智庫整合檢索系統顯示,共有10項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修正草案,以及1項憲法本文的修正草案,合計共有11案。

現行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條文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在「18歲公民權」部分,包括國民黨立委江啟臣、蔣萬安、林為洲、林奕華等人,以及民進黨立委蘇巧慧、高嘉瑜、范雲、陳亭妃等人,有提出相關修憲案。

江啟臣、林為洲、蔣萬安等人的提案是在憲法增修條文中增訂條文,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0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蘇巧慧的提案則是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增訂第3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外,年滿18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憲法第130條之規定,停止適用。」陳亭妃的提案為,修正憲法第130條,將選權權下修為18歲。

至於廢除考試院、監察院部分,則有陳亭妃、民進黨立委吳思瑤等人提出修憲版本,修改憲法增修條文中,有關考試院、監察院的相關條文,並將兩院職權直接併入行政院與立法院。

此外,無黨籍立委林昶佐提出的修憲版本,則是著重在鑑於世界人權理論發展及台灣歷年大法官釋憲成果,目前台灣憲法人權清單顯有不足之處,應予以擴充,因此在憲法增修條文增訂條文,內容包括「任何人皆生而自由平等,其固有權利應受本憲法保障。人性尊嚴不可侵犯,應受所有人之尊重;所有國家機關均有保障及維護人性尊嚴之義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