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新訊─6月下旬立院將討論人事同意權改革案

立法院會上月29日處理報告事項議程,一讀通過立委林為洲提案,並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並擬於6月下旬召開臨時會,處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人事同意權案,包括:一、「國會人事同意權」從現行無記名投票表決改採記名投票表決;二、明定「不得低於2個月審查時間」;三、被提名人的學歷、經歷、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及其他審查所需的相關資料,應由提名機關於提名後7日內提供立法院參考,如有虛偽不實情事,得移送監院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鍰。

立委提國會改革法案 人事同意權改採記名投票

(原文刊載於05-30 12:30 中央社)

立法院擬於6月下旬召開臨時會,處理3個人事同意權案;國民黨立委林為洲近日提案,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重點內容包括行使「國會人事同意權」從現行的無記名投票表決改採記名投票表決等。

立法院會昨天處理報告事項議程,一讀通過林為洲的提案,並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林為洲指出,人民期望立法院成為「人民的國會、開放的國會、專業的國會」,為回應人民對於國會改革的期盼,落實同意權的實質監督,因此提出修法版本,雖然趕不上這次的同意權行使,但希望能建立一套長遠的制度,這更是國會改革的一部分。

林為洲所提修法版本規定,為使國民主權的行使,表現於憲政制度及其運作之際,應公開透明以滿足理性溝通的條件,故在行使依據憲法或其他法律的「國會人事同意權」,均改採記名投票。

修法版本也提到,為明確區分為憲法或其他法律,交由立法院全院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進行審查依據,並防止政治議事操作而縮短審查期程,明定「不得低於2個月審查時間」的規定。

林為洲提案規定,被提名人的學歷、經歷、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及其他審查所需的相關資料,應由提名機關於提名後7日內提供立法院參考。

林為洲也說,除有行政訴訟法規定得拒絕證言的事項外,被提名人應據實為完全陳述,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隱匿或虛偽陳述;若被提名人違反規定,得經院會決議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也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認為為了貫徹責任政治的要求,立委行使人事同意權的意向應使選民知悉,以符合責任政治的要求,因此修法明定各項投票均應以「記名表決」方式為之。

時力黨團修法版本也明定,立法院各黨團或未參加黨團的立委得以「書面方式」,就被提名人資格、適任性或對各項政策與社會議題的看法等提問,要求被提名人答覆,審查被提名人是否適任等。

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昨天舉行最後一次院會,本會期自2月21日開議至今,共計通過61件議案;民進黨團預計6月中下旬召開臨時會,處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及考試院、監察院人事同意權;國民黨團也出招,擬請總統蔡英文就修憲、兩岸議題,到立法院國情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