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新訊─研發支出抵稅模式二擇一

台北國稅局表示,《產業創新條例》與《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對企業提供的研發支出投資抵減,不論是額度或是抵減方式皆一致。

首先在抵減額度方面,申報抵減稅額最高皆為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30%。

其次,在抵減模式方面,企業得選擇二種模式。第一種模式按照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5%,直接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支出抵減比率較高;第二種模式則是依支出金額10%,連續三年抵減各年度應納營所稅額。

企業可依照自身年度應納稅額,選擇要適用的抵減方式,但是要注意二種模式只能擇一適用,一旦擇定後,往後年度就不能反悔。

研發支出租稅抵減 二選一

(原文刊載於2020-05-26 00:36 經濟日報)

企業年度間的研發支出,若要申請租稅抵減,可以選擇依《產業創新條例》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二條路徑去申請,最高可抵減當年度30%營所稅額,不過須注意抵減模式、適用條款僅能擇一適用,適用後就不能變更。

台北國稅局表示,《產業創新條例》與《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對企業提供的研發支出投資抵減,不論是額度或是抵減方式皆一致。首先在抵減額度方面,申報抵減稅額最高皆為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30%。

其次,在抵減模式方面,企業又可以選擇二種模式。官員表示,第一種模式按照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5%,直接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支出抵減比率較高;第二種模式則是依支出金額10%,連續三年抵減各年度應納營所稅額。

官員表示,二種模式各有優缺點,企業可依照自身年度應納稅額,選擇要適用的抵減方式,但是要注意二種模式只能擇一適用,一旦擇定後,往後年度就不能反悔。

官員表示,《產業創新條例》與《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給予的研發支出抵減一致,坊間企業在評估申請時,主要會考量對於產品、技術、勞務、服務流程的創新門檻,產創條例要求「高度創新」;反觀中小企業條例,僅訴求「一定創新程度」,因此若能適用中小企業條例,通常企業會優先爭取。

依據《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規定,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等,實收資本額須在新台幣8,000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其他產業方面,前一年營業額須在新台幣1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100人。滿足以上條件之一,才能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件申請研發支出抵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