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新訊─投保法修正三要點

立法院財委會18日審查金管會提出的投資人保護法修正案,以及立委曾銘宗的修正版本,經協商通過修正案,重點包含:第一,擴大求償對象,從現行董監事,「有條件」擴及應負賠償責任的經理人、對卸任董監事也可求償。

投保法第10條之1規定,上市櫃公司董監事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行為或違反法令事項,投保中心可對董監事提起訴訟求償,或訴請法院裁判解任董監事。

修正案明訂「就同一基礎事實應負賠償責任,且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者,得合併起訴或追加起訴」,也就是在投保中心向董監事求償之前提下,若發現有應歸責之經理人,可一併求償。

第二,增訂董監事經法院判決解任確定後,三年不得擔任上市櫃、興櫃公司董監事、法人董監事之代表人。

第三,求償與解任事由,將不限董監事執行業務,也包括內線交易、操縱股價等行為。

投保法翻修 求償範圍擴大

(原文刊載於2020-05-19 02:11 經濟日報)

立法院財委會昨(18)日審查通過投保法修正案,上市櫃公司經營出問題,投保中心求償對象,將從董監事「有條件」擴及經理人,並增訂董監事內線交易及操縱股價也可求償、解任,及被解任董監事三年管制條款等,以維護市場秩序並保障投資人權益。

財委會昨天審查金管會提出的投資人保護法修正案,以及立委曾銘宗的修正版本,經過協商,通過修正案,重點包括第一,擴大求償對象,從現行董監事,「有條件」擴及應負賠償責任的經理人、對卸任董監事也可求償。

投保法第10條之1規定,投保中心發現上市櫃公司董監事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行為或違反法令事項,可對董監事提起訴訟求償,或著訴請法院裁判解任董監事。

修正案將求償對象,有前提的擴及經理人,明訂「就同一基礎事實應負賠償責任,且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的人,得合併起訴或追加起訴」。

也就是不能單獨對經理人求償,須是投保中心向董監事求償前提下,若發現有應負責任的經理人,可一併求償。

第二,增訂董監事經法院判決解任確定後,三年不得擔任上市櫃、興櫃公司董監事,也不 能任法人董監事的代表人。

過去曾有某企業集團旗下A公司董事被解任,又到旗下B公司做董事,等於鑽漏洞,修法後就不行。

第三,投保中心得求償以及解任董監事的事由,將不限董監事執行業務,也包括內線交易、操縱股價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