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新訊─直系尊親屬年收入未達17.5萬元可列扶養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根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要列報扶養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或是20歲以上子女、兄弟、姊妹、其他親屬或家屬,要件之一為「無謀生能力」。

謀生能力有無之認定,除原有的身心障礙或重大疾病,經取得相關證明後可列報扶養親屬外,新增受監護宣告之親人可直接列報扶養。

最主要的變革則在年收入計算,以前只有年收入8.8萬元以下才能列報扶養,新函釋則規定,只要年收入未超過基本生活費,即符合受扶養條件,今年申報標準即為17.5萬元。

無謀生能力 可被列報扶養

(原文刊載於2020-05-14 15:00 聯合報)

你報稅了嗎?今年綜合所得稅申報已經開始,值得注意的是,財政部今年也特別放寬扶養親屬的相關規定,配合基本生活費的調漲,今年報稅時,只要你的父母、爺爺、奶奶等直系尊親屬,年收入未達17.5萬元,就符合被扶養的條件,可以連同這位家人一起申報,達到節稅效果。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根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想要列報扶養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或是20歲以上子女、兄弟、姊妹、其他親屬或家屬,必要條件之一必須為「無謀生能力」。

官員指出,如果根據財政部20年前所作的函釋,無謀生能力的定義有三種,首先,是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第二,是指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尚未康復無法工作、須長期治療者等情形,而且須取得醫院證明;第三,針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未滿60歲的直系尊親屬,年收入未超過免稅額(今年申報標準為8.8萬元)。至少符合以上三個條件其中之一,才可視為無謀生能力,列報扶養節稅。

官員表示,然而隨著時代變遷,所得稅法也增訂長照特別扣除額,納入須長期治療的節稅額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也確立基本生活費不得課稅,並參考其他部會及法院有關無謀生能力的認定條件與見解,因而檢討過去函釋,重新認定「無謀生能力」的定義。

官員指出,未符合實際需求,今年已重新核釋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親屬的認定原則,首先,保留身心障礙或重大疾病,取得醫院證明後可被列報扶養的條件;第二,針對取得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的親人,則修正為適用長照扣除額規定,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的親人,可以直接符合受扶養資格;第三,也新增受監護宣告,且尚未撤銷的親人,同樣可直接列報扶養。

除了以上三個條件,特別針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雙方未滿60歲的直系尊親屬,如果符合二個條件,同樣可以適用被扶養,最主要的變革就在年收入方面,以前只有年收入8.8萬元以下才能列報扶養,新函釋則規定,只要年收入未超過基本生活費,即符合受扶養條件,今年申報標準即為17.5萬元,因此扶養條件相較往年,變得寬鬆許多。

其次,針對未滿60歲的直系尊親屬,官員表示,未必要適用長照服務,只要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病人,同樣可列報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