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新訊─企業應明確區辨派遣、承攬

為避免公私部門訂定承攬契約時有「假承攬真派遣」情況,勞動部訂定相關指導原則。根據「派遣事業單位及承攬事業單位認定指導原則」,可由兩項原則區分承攬與派遣:

若屬勞務承攬,則承攬事業單位必須自主完成承攬工作,且自行指揮監督管理所雇用勞工,並獨立承擔經營風險與法律責任。

反之,若屬派遣性質,則業者不需負擔營運成本,所雇用勞工未完成對造委託之工作時,也不影響雙方契約。

誤將派遣當承攬 企業踩到雷

(原文刊載於2020-04-06 14:49 聯合晚報)

美食外送平台業者宣稱與外送員是承攬關係,不少公司將工作外包,外包廠商到底是承攬單位,還是派遣單位,不但很多勞工搞不懂,連事業單位也未必清楚,但也有人明知故犯「假承攬真派遣」,勞動部最近訂定「派遣事業單位及承攬事業單位認定指導原則」,釐清承攬與派遣的責任歸屬。

無論是公民營單位,常將特定業務外包給派遣公司或承攬公司,因為對勞工的指揮監督及責任不同,常被混淆,也常被誤用,但去年勞基法修法,加強對派遣勞工保障,如果業者誤將承攬做派遣使用,一不小心就觸法。

為了避免公私部門訂定承攬契約時有「假承攬真派遣」情況,勞動部訂定相關指導原則,簡單說,派遣公司與承攬公司最大不同是指揮監督、經營上的風險承擔。

首先,根據「派遣事業單位及承攬事業單位認定指導原則」,若屬勞務承攬,則承攬事業單位必須自主完成承攬工作,而且自行指揮監督管理所雇用勞工;若承攬事業單位指派其所雇用的勞工,向委託承攬單位提供勞務,是由外包承攬的單位實際指揮監督,就不是屬勞務承攬關係。

若A公司將業務外包給B公司承攬,雙方簽訂承攬契約,則A公司若有下列情形,就屬於派遣,而非承攬,例如A公司對B公司工作配置及人力調配做指示或變更:指示或變更工作時間;員工請假及休假准駁權,以及工作品質及工作表現評價等。這些都是B公司的權責,A公司無權置喙。

也就是如果A公司將清潔工作給B公司承攬,B公司只要把A公司的清潔工作做好,A公司不能管B公司使用多少人力,也不能指揮監督從事清潔工作的人員,員工每天工時多少?何時休假等員工管理事項。

另外一項認定原則就是經營風險與法律責任,也就是自行負擔承攬工作所生風險等條件。根據該指導原則,如果承攬業者不需要負擔營運成本,如果員工未完成工作,也不影響雙方契約,價金照付,或是不會被追究契約法律責任等,就可能不是承攬,而是派遣關係。

舉例而言,如果A公司將電腦維修業務給B公司承攬,但B公司派駐人員卻因維修失誤,造成A公司損失,A公司會追究法律責任,也可因損失扣一定比例價金;但若是派遣關係,不會因為派遣人員失誤,而要求B派遣公司承擔經濟損失。

勞動部官員表示,若勞工個案事實及整體契約內容符合這些要素,就可能不是承攬關係,而可能是派遣契約關係,最近訂定的「派遣事業單位及承攬事業單位認定指導原則」也可以讓事業單位了解及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