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新訊─訴訟所得賠償超過財產實際損害部分須申報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若在報稅年度間曾因訴訟取得損害賠償金,就其超出實際財產損失部分,屬當年度「其他收入」,要如實申報綜所稅。

官員表示,例如在租屋糾紛中,法院判決被告須賠償原告50萬元,但原告實際財產受損金額僅40萬元,另計搬遷補償費10萬元,則就財產損害補償的40萬元,可免納所得稅;但10萬元搬遷補償費因非屬財產損害,則須列報為當年度綜所稅的「其他收入」。

訴訟取得損害賠償金 超過損失部分須申報

(原文刊載於2020-04-07 00:28 經濟日報)

綜合所得稅申報即將開始,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若在年度間曾因訴訟取得損害賠償金,超出實際財產損失部分,屬當年度「其他收入」,要如實申報綜所稅。

官員表示,近期常接到民眾申報綜所稅的相關疑問,有個案例是租屋糾紛的判決,甲君將房屋出租給乙君居住,但是後來發生房屋漏水的問題,乙君不僅居住困難,且自行購買的家具也因漏水而受損,決定提前解約,更一狀告上法院、請求損害賠償。

官員表示,在這個例子當中,如果法院最後判決甲君須賠償乙君50萬元,包括家具受損金額40萬元及搬遷補償費10萬元,這筆錢在報稅時要小心,其中家具受損金額40萬元的部分,屬於損害補償的性質,可以免納所得稅;但是另外拿到的10萬元搬遷補償費,須列報為當年度綜所稅的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