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新訊─無謀生能力扶養親屬認定放寬

財政部發布最新解釋,考量個人為身心失能者或直系尊親屬所得未超過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者,應屬無謀生能力情形,放寬符合「無謀生能力」扶養親屬免稅額的認定,從原本年收入低於免稅額八點八萬元才能列報,改為基本生活費十七點五萬元為標準,未滿六十歲但適用長照扣除額的親屬也可列報扶養,今年五月申報所得稅適用。

今年5月報稅起 放寬「無謀生能力」扶養親屬認定標準

(原文刊載於2020-03-28 00:09 聯合報)

財政部發布最新解釋,放寬符合「無謀生能力」扶養親屬免稅額的認定,從原本年收入低於免稅額八點八萬元才能列報,改為基本生活費十七點五萬元為標準,適用長照扣除額的親屬也可列報扶養,今年五月申報所得稅適用。

財政部表示,報稅時可列報扶養年滿六十歲的父母、岳父母、祖父母等直系尊親屬;列報扶養未滿六十歲的直系尊親屬、廿歲以上子女、兄弟、姊妹、其他親屬或家屬的條件之一為「無謀生能力」。

考量個人為身心失能者或直系尊親屬所得未超過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者,應屬無謀生能力情形,因此放寬解釋,未滿六十歲但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或是受監護宣告的直系尊親屬,可列報扶養;年所得門檻則改為「各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金額」,今年的標準為十七點五萬元,比免稅額八點八萬元大幅拉高。

財政部說,過去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才能證明無謀生能力,但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者,不是都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此次放寬讓更多家庭受惠。

針對子女、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原本只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但在校就學、身心障礙、因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無法工作才能列報;放寬後,未滿二十歲但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或受監護宣告一樣可列報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