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採累進稅率課稅,因此有納稅人為降低個人應納綜所稅,將部分薪資所得列報在他人名下。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涉嫌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可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等刑事處罰。
官員嚴正提醒,此類行為無論是主犯或幫助犯,都可能涉及刑責,切勿以身試法。
(原文刊載於2020-03-11 00:16經濟日報)
5月所得稅申報季即將來臨,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過去曾查獲納稅人假借他人名義,把薪資所得掛在他人身上,藉此避稅。官員嚴正提醒,這種行為無論是主犯或幫兇,都可能將涉及刑責,切勿以身試法。
台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是採累進稅率課稅,所得愈高、適用稅率也就愈高,因此有納稅人竟將部分薪資所得列報在他人名下,來降低個人應納綜所稅,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涉嫌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來逃漏稅,可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等刑事處罰。
國稅局舉例,甲君因為個人薪資所得頗豐,為了降低稅負,跟公司負責人及會計說好,將他的薪資所得280萬元列報在乙君名下,但事實上乙君根本不在該公司上班,最後法院認定甲君以不正當方式逃漏所得稅,判處甲君六個月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