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綠色採購看我國電業法改革》

本所合夥人葉慶元律師撰寫《從綠色採購看我國電業法改革》專文,獲《 遠見雜誌華人菁英論壇》刊載。

葉慶元律師強調,企業社會責任所引起的綠能浪潮已勢不可當,為台灣廠商近在眼前考驗以及未來競爭力考量,經濟部應指示台電進行組織調整,將台電目前再生能源發電之事業單位,切出成立單獨之再生能源售電業,主動與各綠能業者建立嶄新的合作模式,直接銷售綠電。如短期間無法完成組織轉型再造,政府即應政策上要求台電同意相關民間再生能源發電業者之解約要求,使渠等得改與民間之再生能源售電業者合作,取得綠電憑證後銷售予相關業者。如此,不但台電可以不必繼續賠錢購買再生能源,也有助於解決我國產業在綠色採購潮流下再生能源採購的瓶頸,更能促進再生能源發電產業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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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綠色採購看我國電業法改革

本文刊載於 2020/03/09  遠見雜誌華人菁英論壇

今年2月,屏東大武山下台糖200公頃「光電園區」的再生能源開發計畫,引發重大生態爭議。此一區域當初是在民間環保團體的建議下,進行造林計畫,20年來已經綠意昂然,成為屏東引以為豪的生態旅行路段。然而,為了配合政府的再生能源政策以及業界對於再生能源的迫切需求,台糖計畫將此200公頃之林地伐除,自然引發在地人士,尤其是環保團體的反彈。

其實,台糖此一作法也有其無奈之處。近幾年來,企業社會責任(CSR)議題日益受到重視,也吸引了各大跨國企業的注意與參與,以蘋果為例,2015年,蘋果公布「供應商清潔能源計畫」,以商品100%再生能源製造為目標;2016年9月,更進一步加入國際再生能源倡議組織「RE100」的計畫。RE100是在2014年由The Climate Group、CDP、國際再生能源署(IRENA)等機構共同發起的倡議組織,目標是取得100家大型跨國企業承諾,在2020年前100%使用再生能源。目前該組織已經取得全球226家企業承諾,其中包括Google、微軟等大型跨國企業參與,持續向500家的新目標前進。參與計畫的業者,不但自身要求使用100%再生能源,也進一步要求上游之製造商必須逐步增加再生能源之採購比例。

國內再生能源憑證的困境
過去數年,我國先後修正電業法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建立了對再生能源價值的認定辦法,將每1000度綠電集中於一張綠電憑證販售、移轉,簡稱為T-REC,也獲得RE100與CDP等國際綠能倡議組織的承認。台灣目前每年已有超過25億度的太陽能發電能量,本可一定程度上解決我國產業遵循下游國際廠商綠色採購規範之需求,然而我國目前再生能源超過98%都賣給了台電,又因為政府在法規上未能保持一致,時而要求電證合一,又時而允許電證分離,導致市場無所適從。因此再生能源憑證的產生者難以確定所擁有之再生能源憑證可否販賣或是否具備申請再生能源憑證之資格。再生能源憑證需求者亦難以購買,因此我國相關業者即面對不符合國際綠色採購規範,可能被排除於產業供應鍊外之重大危機。

目前,為了解決此一問題,各再生能源發電業者均努力加速相關再生能源發電設施之設置,以銷售再生能源予我國相關業者,使渠等符合綠色採購規範。實際上,台糖屏東大武山的「光電園區」,正是為了解決此一需求而生。然而,為了「綠電」而砍樹,顯然有自相矛盾之處。事實上,部分國際業者對於此類型破壞環境保護之再生能源設施,也可能基於生態保護因素而拒絕接受其綠電憑證,故可能得不償失(先前即有業者於海外投資時,計畫透過水力發電方式以遵循綠色採購規範,然因該水力發電廠開發過程中涉及強迫遷村等人權爭議,導致遭國際廠商認定不符規範)。

台糖「光電園區」爭議 解決之道
事實上,與其砍樹設置光電園區,善用現有的再生能源發電設施,應該是更有效率之解決方案。如果主管機關可以明確允許電證分離的政策,則現有許多案場立即可提供許多合法的T-REC。另一種可能性,則是政策上鼓勵台電與相關之供電方解約,讓目前運行中的再生能源發電裝置能夠另行與民間再生能源發電業者締約,如此民間之再生能源售電業者即得在不需另行開發、破壞環境之情況下,迅速提升再生能源之供電能量,解決業者燃眉之急。

實際上,當初基於政策鼓勵目的,台電與再生能源發電方簽約之躉售電價均高於實際銷售電價,等於買得愈多,虧得愈多;台電花了納稅人的經費去採購之再生能源,在目前世界綠色採購之潮流下,卻無法發揮功效,顯然是資源之錯置。然而,台電目前堅決拒絕民間再生能源發電業者之解約要求,實在令人莫明所以。面對國際品牌的綠能要求卻無法供應充足綠電比例,而產生轉單的隱憂,這是目前綠能發電業者與國內各電子廠共同面臨的困境。

企業社會責任所引起的綠能浪潮已勢不可當,為台灣廠商近在眼前考驗以及未來競爭力考量,經濟部應指示台電進行組織調整,將台電目前再生能源發電之事業單位,切出成立單獨之再生能源售電業,主動與各綠能業者建立嶄新的合作模式,直接銷售綠電。如短期間無法完成組織轉型再造,政府即應政策上要求台電同意相關民間再生能源發電業者之解約要求,使渠等得改與民間之再生能源售電業者合作,取得綠電憑證後銷售予相關業者。如此,不但台電可以不必繼續賠錢購買再生能源,也有助於解決我國產業在綠色採購潮流下再生能源採購的瓶頸,更能促進再生能源發電產業之發展。

(本文作者為中華民國憲法學會副秘書長、泰鼎法律事務所執行合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