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新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正名「懲戒法院」,改為一級二審

司法院院會6日決議通過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遵照釋字第396號解釋「有關機關應就公務員懲戒機關之名稱,併予檢討修正」意旨,將公懲會正名為「懲戒法院」。同時,為保障當事人不服初次判決時提起救濟之權利,將公務員懲戒程序改為一級二審制。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將正名「懲戒法院」 一級二審

(原文刊載於2020-02-06 18:47 聯合報)司法院院會今決議通過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公懲會將正名為「懲戒法院」,懲戒程序也將由一級一審制改為一級二審制,並配合法官法修正職務法庭相關規定。

公懲會原以審議會方式審議公務員懲戒案件,後來改採法院體制,懲戒案結果也以裁判方式作成;另為因應法官法中職務法庭制度變革,因此去年6月28日修正公懲會職掌和組織變更。但因懲戒新制施行以來,外界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是否為法院?」有誤解,司法院為求名實一致,並遵照釋字第396號解釋「有關機關應就公務員懲戒機關之名稱,併予檢討修正」意旨,認為公懲會有更名必要。

現行公務員懲戒為一級一審制,被付懲戒人無從上訴,但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釋字第752號解釋也有相關解釋,以賦予當事人在不服懲戒法院初次判決時提起救濟的權利,以發揮糾錯及權利保護功能,因此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將公務員懲戒程序改為一級二審制。

懲戒法院分「懲戒法庭」與「職務法庭」,但兩者成員組成來源、任命程序、掌理審判事務類型等都不相同,司法院認為應分別由懲戒法庭、職務法庭法官組成的法官會議各自議決年度事務分配、代理次序、法官配置等,不應彼此侵越權限。

未來修法後,公懲會委員長將改為懲戒法院院長,公懲委員也修正為「法官」。懲戒法庭第一審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以法官3人合議,並由資深法官充審判長;第二審案件以法官5人合議,由院長充審判長。而職務法庭第一審懲戒案件則由職務法庭法官和「參審員」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