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新訊─保險法可望在下一會期大幅修正

金管會保險局表示,此次保險法修正共13條、增訂五條、刪除兩條,包含保險利益、團體保險、複保險、契約撤銷權等。

本次大幅修正保險法,與民眾最切身相關的是延長契約撤銷期。目前保險實務上,保戶擁有「三天保單審閱期加十天撤銷期」,然保險業務員常漏未告知,使當事人直接簽約,引起消費爭議。此次修法草案刪除三天保單審閱期,明訂個人兩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保單撤銷期14天,解決三天審閱期的爭議。

保險法翻修 擬延長契約撤銷期

本文刊載於 2020-01-19 00:16經濟日報 記者戴瑞瑤

討論已久的保險法修法,可望於下月開議的立法院新會期審議。保險法是在1937年通過實施,多數條文超過80年未變動過,有些法條甚至已跟不上時代,今年將全面大翻修,程度可說是史上最大。

金管會保險局表示,這次保險法修正共13條、增訂五條、刪除兩條,包含保險利益、團體保險、複保險、契約撤銷權等。政大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主任彭金隆說,民國90幾年保險法曾大幅修正,當時增訂資本適足率(RBC)、內控制度等,但這次修法較不同,把現行實務做法提升至法律層面,以學界角度來說,贊成這次修法方向。

綜觀這次保險法翻修,與民眾最有關的是將契約撤銷期延長。目前保險實務上,保戶擁有「三天保單審閱期加十天撤銷期」的投保反悔時間,但若業務員未告知審閱期、保戶也不知情,立即簽約形同保戶放棄保單審閱期,常引起爭議。

此外,保戶收到保單簽收回條隔日起的十天內,都有權要求保單契約無效,保險公司須退還保戶繳交所有保費,但過去未在保險法明訂。

這次修法草案刪除三天保單審閱期,明訂個人兩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保單撤銷期14天,解決三天審閱期的爭議,保戶直接擁有14天的保單反悔期,比現行的契撤期要長。

彭金隆說,三天審閱期是根據「消保法」規定,定型化契約都要有審閱期,後來適用於保險契約;1986年台灣開放外商保險公司,有外商公司把國外行之有年的十天契撤期引入,主管機關認同這個做法,因此訂在示範條款,但從未明文立法,契約撤銷期再加上消保法的審閱期,實務太繁雜,結合一起對消費者較好。

修法草案也增訂被保險人有告知義務,當被保險人與要保人不同時,過去常發生要保人不知道被保險人的體況、病史,發生帶病投保爭議。

修法後規範被保險人也有健康告知義務,被保險人也要在投保時,主動告知保險公司自己的體況、病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