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新訊─營業秘密法修正三讀通過

立法院院會31日三讀通過《營業秘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偵查中秘密保持命令」,賦予檢察官在偵查相關案件時,可對偵查內容核發秘密保持令,避免營業秘密二度洩密,提高受侵害者提告意願。修法除增訂偵保令制度,也新增「違反秘密保持令罪」,違者可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杜絕營業機密在偵辦過程二度洩密。

營業秘密法過關 防二度洩密  

本文刊載於 2020-01-01 01:03經濟日報 記者鄭鴻達

立法院院會昨(31)日終於三讀通過科技業企盼已久的《營業秘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俗稱「科技業條款」的「偵查中秘密保持命令」,賦予檢察官在偵查相關案件時,可對偵查內容核發秘密保持令,避免營業秘密二度洩密,提高受侵害者提告意願。

立法院院會處理的營業秘密法版本,為民進黨立委鄭運鵬之提案。有鑑於不少台灣企業的營業秘密可能外流至中國大陸,修法除增訂偵保持令制度,也新增「違反秘密保持令罪」,違者可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杜絕營業機密在偵辦過程二度洩密。

三讀條文新增「偵保令」制度,也被稱為「科技業條款」,主要是針對近年來,屢屢發生以半導體業為主的科技業洩密情事,例如許多科技業員工跳槽後,帶走公司機敏資料。

法務部指出,現行營業秘密法並無「偵查中秘密保持命令」制度,檢察官偵辦相關案件時,無法要求接觸偵查資料相關人士保密,導致營業秘密所有人憂心其營業秘密恐遭揭露,影響偵辦效率及正確性。

在修法後,不只法院能在營業秘密相關案件「起訴後」發出「秘密保持命令」,檢察官也可在「起訴前」,亦即案件偵查過程中認為有必要時,可針對原告與被告及相關人員發出「偵保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