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新訊─保障受刑人人權《監獄行刑法》三讀擴增至156條

立法院昨(17)日三讀通過《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以保障矯正人權為核心,將原有94條條文擴增至156條,其中此次重點包括增定監獄人員執行國家的刑罰權應符比例原則並須尊重且維護受刑人之人權,及不得對受刑人施以長期單獨監禁;而於作業方面,修正作業賸餘由現行37.5%提高至60%充作受刑人勞作金,並訂有超時勞作金及工作傷亡補償金。

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通過 法務部:保障矯正人權

本文刊載於 2019-12-17 18:18  中央社

法務部表示,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條文增加至156條,修法重點包括,為保障矯正人權,不得對受刑人施以長期單獨監禁,對身心障礙受刑人,採取適當措施。

法務部發布新聞稿指出,矯正制度的良觚,是教化能否成功的關鍵,自民國35年「監獄行刑法」制定以來,就扮演著這關鍵的角色,這次修法條文由原有94條擴增至156條,以保障矯正人權為核心,展現法務部落實獄政革新的決心。

修正重點包括,增定監獄人員執行國家的刑罰權,應符合比例原則、尊重受刑人尊嚴及維護其人權,且不得歧視,並應使受刑人了解其所受處遇及刑罰執行的目的。

另明定監獄應保障身心障礙受刑人權益,採取適當措施為合理調整,以及不得對受刑人施以長期單獨監禁的規定,以保障人權。

新聞稿指出,為落實透明化、公開化,增定監獄應設獨立的外部視察小組,促進外界對於矯正機關業務的認識與理解,協助監獄運作品質及可用資源的提升。

在戒護安全部分,增定監獄得對受刑人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的要件、程序及期限,以及安排醫事人員評估其身心狀況,並提供適當協助的規定。

在作業方面,基於「取之收容人,用之收容人」的精神,修正作業賸餘由現行37.5%提高至60%充受刑人勞作金;另明定延長作業時間應經受刑人同意,並應給與超時勞作金;以及明定受刑人因作業或職業訓練而有傷亡情形者,應發給補償金的規定。

至於,醫療資源方面,增定監獄依其規模及收容對象、特性,得在資源可及範圍內備置相關醫事人員,於夜間及假日為戒護外醫的諮詢判斷,並由衛生主管機關定期督導、協調及協助改善衛生醫療相關事項。

新聞稿指出,為保障受刑人通信、投稿權益,參照大法官解釋意旨,明定監獄檢查受刑人的書信,是為確認有無夾帶違禁物品,並列舉得閱讀、刪除其書信內容的情形;在法律協助部分,規定受刑人與其律師的通信、接見,應符合「開拆不閱覽,監看不與聞」的精神。

新聞稿指出,司法救濟部分,因應大法官解釋,增定「陳情、申訴及起訴」相關規定,確認監獄與受刑人所衍生的公法上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循申訴、行政訴訟途徑解決,保障受刑人相關救濟權利。

另外,因應大法官解釋,對於不予假釋、撤銷假釋、廢止假釋的處分,明定受刑人得提起復審,及不服復審所為決定,得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