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訊─「單一入會、全國執業」 《律師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立院上週五(13日)三讀通過《律師法》修正案,法務部表示,此次律師法修正重點包括,修正發給律師證書之要件,以徹底杜絕貪汙司法官等重大犯罪者轉任律師之管道;已轉任者,法務部也可在2年內廢止其證書;凡涉犯貪汙、行賄等特別重大犯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請領律師證書者,法務部可停止證書審查,已執業之律師,律師懲戒委員會可命其停止執行職務。

另外,三讀條文也規定,於律師執業之初,應依本法規定,僅得擇一地方律師公會為其所屬地方律師公會,申請同時加入該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為該地方律師公會的一般會員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的個人會員;此外,除了擇定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外,律師也得申請加入其他地方律師公會,為其特別會員;完成法界俗稱的「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制度。

律師法修正立法院三讀通過 法務部:律師懲戒更嚴格

本文刊載於 2019-12-13 20:40 聯合報 記者 王聖藜

立法院三讀通過「律師法」修正案,法務部今天表示,鑑於現行律師法部分規定未能符合人民期待,與人民訴訟權益及律師倫理息相關,法務部歷14年對相關議題深討論,修法力度可證各界對律師法修正的重視與關切。

法務部說,律師法修正重點包括為徹底杜絕貪汙司法官等重大犯罪者轉任律師之管道,已修正發給律師證書之要件;已轉任者,法務部也可在2年內廢止其證書;凡涉犯貪汙、行賄等特別重大犯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請領律師證書者,法務部可停止證書審查,已執業之律師,律師懲戒委員會可命其停止執行職務。

此外,為增進律師執業自由及兼顧地方律師公會發展,律師法將地方律師公會的會員分為一般會員及特別會員,律師只可成為一地方律師公會的一般會員,律師如欲在其所加入地方律師公會以外之區域執業者,需依全國律師聯合會章程規定申請全國或跨區執業。

律師法規定,為強化律師自律精神,凡成為地方律師公會一般會員的律師,必定是全國律師聯合會之個人會員,而各地方律師公會也當然是全國律師聯合會的團體會員,律師公會理事長、理監事等職務,均由律師會員直接選舉產生。

法務部說,律師法也規範律師懲戒制度應更嚴格,以有效淘汰不適任律師,全國律師聯合會需設立獨立行使職權的律師倫理風紀委員會,以處理律師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案件,並加入三分之一以上非律師的外部委員增加公正性。

法務部說,法務部另將建置律師及律師懲戒決議查詢系統,公開律師的重要資訊,為使律師界整合更有效率,增訂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本法修正後,組織改制為全國律師聯合會的相關過渡規定,修正條文施行後,對完善律師制度將有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