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新訊─國家賠償法三讀通過

立法院院會昨(3)日三讀通過「國家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明定在開放的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或其設施,經管理機關為適當的警告或標示,民眾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如若發生意外,國家將不負或減免損害賠償責任。

另過去國賠只限實體損失,此次修法增列「人身自由」為保護客體,只要是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導致人身自由受到侵害,也可受國賠保障。

國賠法三讀 不顧警告…登山釣魚出事恐沒國賠

本文刊載於 2019-12-04 00:27 聯合報 記者 蔡晉宇

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國家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明定,在開放的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或其設施,經管理機關等為適當的警告或標示,民眾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一旦發生意外,國家不負或減免損害賠償責任。

行政院長蘇貞昌日前宣布「開放山林」政策,鬆綁全台八十一處林道,過去繁瑣的登山申請也將簡化流程,並預計投入四年約七億元經費整建山屋和步道,優化登山環境,;同時也鼓勵落實「自主管理、責任承擔」精神,盼建立民眾風險自主管理的觀念。

法務部長陳明堂日前受訪時說,例如颱風天登山或釣魚觀浪出意外,將可不國賠;而在自然公物區域內的「人工設施」,例如野溪上的小吊橋,因颱風或大雨受損,受限於天候、地形或材料等原因來不及修復,若政府已警告,民眾還是堅持要走而出意外,可減輕或免除國賠,將視個案來認定。

過去國賠只限實體損失,未賠償人身自由遭到侵害的情形;此次修法增列「人身自由」為保護客體,只要是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導致人身自由受到侵害,也有權利提國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