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慶元》人權放兩旁,政權擺中間

本所合夥人葉慶元律師今日針對民進黨版反滲透法草案,撰寫專文評論。

葉律師指出,草案中太多不確定的法律概念,規範的範圍也過於廣泛,恐怕有違憲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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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慶元》人權放兩旁,政權擺中間

本文刊載於 2019/11/25 中時電子報

在王立強共諜烏龍疑案的紛擾中,民進黨大張旗鼓地提出了「反滲透法」草案,遺憾的是,這個草案和王立強的共諜疑案相同,與其說是為了確保國安的防衛性立法,不如說是「芒果乾2.0」,也就是為求保衛政權、不擇手段的選舉操作。

首先,這個草案明顯有規範過於廣泛的嫌疑。此草案將對岸定義為「境外敵對勢力」,並將對岸之「政府、所屬組織或其派遣之人」、「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以及以上「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全部定義為「滲透來源」。然而,對岸乃至於港、澳所有的大學、研究機構,乃至於台商、香港的民主黨派,都是對岸政府所設立、實質控制或受到對岸監督管理之組織、團體,在此草案之下,全部成了「滲透來源」,這明顯超過合理規範範圍。

草案並進而規定,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從事公投活動,或進行總統、副總統或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活動,否則可處5年以下徒刑。再者,如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贊助,進行遊說,必須面對3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則必須面對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重罰。依草案,台商不論是參與公投活動、選舉罷免活動或是對政府進行遊說行為,均有可能面臨重刑伺候,此一規範很明顯是過度地限制台商的公民權利。相同地,如果香港民主黨派(受對岸監督管理之組織)來台遊說,希望我國政府放寬對於香港民眾的政治庇護規範,依據草案第5條,也可能被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重刑,豈不荒謬?

再者,草案內容並且有違反「罪刑法定主義」之違憲疑慮。須知,即使威權國家之刑法,也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亦即罪與刑之規範應力求明確,不得以模糊不清之構成要件限制人民之自由,並科處刑罰。如上提及,草案第6條規定,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擾亂社會秩序」者,將必須面對1年以上、7年以下之重懲。然而,遍查我國解釋函令,何謂「擾亂社會秩序」完全未曾經任何中央機關加以解釋,以此不明確之要件規範人民行為,將使人民面對不確定之法律義務,顯然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最後,草案還有限制言論自由的疑慮。草案中,將「意圖使人不當選而散布謠言罪」等諸多妨害選舉行為,只要和「滲透來源」相關,一律加重其刑至1/2。然而回顧我國近30年的選舉歷史,民進黨候選人不論如何造謠對手買票、外遇,選後往往無罪或輕判了事,國民黨卻曾有地方黨部主委只因質疑對手外遇,選後就遭重判,草案加重其刑的規定會進一步增加寒蟬效應,不利於政治理念的討論與檢驗。

綜上,我國面臨對岸的威脅,固然是不爭的事實,但是《懲治叛亂條例》及《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等特別刑法的廢止,以保障人權、自由,則是民進黨自黨外時期一貫努力的方向。如今民進黨為了保衛政權,竟然不顧罪刑法定主義草率立法,「人權放兩旁,政權擺中間」,如何面對黃信介、鄭南榕等民主前輩?

(作者為世新大學法學院兼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