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新訊─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新聞稿摘要

司法院為回應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不分情節累犯均加重最低本刑,不符憲法罪刑相當亦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提昇量刑之妥適性、公平性及程序保障,於108年10月25日下午,邀集委員會之審、檢、辯、學各方代表,在3樓會議室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35次會議,共同研討量刑及定應執行刑相關程序之修法方向及內容。

會中為避免第二審法院重複調查證據,壓縮科刑資料調查之時間而影響量刑之妥適性,就增訂刑事訴訟法第366條但書「規定有證據能力並經原審合法調查之證據,第二審法院得逕作為判斷之依據」部分,與會委員多以該但書規定不符現行第二審上訴覆審制之架構、恐違反直接審理原則或未能達上訴救濟之目的等理由,而持保留態度,惟亦有委員認為於當事人同意或不爭執之前提下,仍有簡化證據調查之必要。

而刑事訴訟法第477條部分,刑事廳會後經彙整各方見解,在第477條就定應執行刑時受刑人之陳述意見權及其除外情形,作更完整之規範,與會委員多贊同刑事廳所擬受刑人陳述意見權之程序保障規定,惟關於除外情形之要件、陳述意見之方式等細節,尚有不同意見。

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新聞稿

本文刊載於 2019-10-30  司法院最新動態

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新聞稿

量刑及定應執行刑之相關規範與程序保障

司法院前於民國108年2月22日公布釋字第775號解釋,除闡明累犯加重本刑部分是否違憲外,亦宣告累犯更定其刑之相關規定,因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失效,且於解釋理由書敘明應由當事人就科刑資料指出證明方法,進行周詳調查與充分辯論,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為回應該號解釋意旨,提昇量刑之妥適性、公平性及程序保障,司法院於108年10月25日下午,在3樓會議室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35次會議,由林秘書長輝煌主持,並邀集委員會之審、檢、辯、學各方代表,共同研討量刑及定應執行刑相關程序之修法方向及內容。

於108年7月26日及8月16日召開之前兩次會議中,與會委員已就刑事廳所草擬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289條及第477條之修正條文初稿,積極交換意見。刑事廳會後經彙整各方見解,除在第477條就定應執行刑時受刑人之陳述意見權及其除外情形,作更完整之規範外,另為避免第二審法院重複調查證據,壓縮科刑資料調查之時間而影響量刑之妥適性,故擬於第366條增訂但書,規定有證據能力並經原審合法調查之證據,第二審法院得逕作為判斷之依據,俾供本次會議一併討論。

就增訂第366條但書部分,與會委員多以該但書規定不符現行第二審上訴覆審制之架構、恐違反直接審理原則或未能達上訴救濟之目的等理由,而持保留態度,惟亦有委員認為於當事人同意或不爭執之前提下,仍有簡化證據調查之必要。就第477條部分,與會委員多贊同刑事廳所擬受刑人陳述意見權之程序保障規定,惟關於除外情形之要件、陳述意見之方式等細節,尚有不同意見,另有委員建議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或受刑人為此提出請求時,應檢附可供審酌之理由或資料。再者,應否就死刑案件之量刑程序作特別規定,有委員主張應予明文規範,然亦有委員認應委諸實務發展,仍未形成共識。

最後,主席依多數委員之見解,裁示在無其他配套措施之情況下,不予單獨修正第366條,並指示刑事廳綜合考量與會委員之意見,就其他條文繼續研擬修正草案初稿,並於下次會議賡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