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新訊─刑訴法聲請再審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通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8日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聲請再審的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目前全案交黨團協商。

現行條文規定,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明理由,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提給管轄法院;而初審通過的條文增加但書規定,即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的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也得請求法院調取,此外,聲請再審的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法院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的意見,但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在此限。

立院初審 聲請再審當事人可到庭說明

本文刊載於 2019-10-28 20:18  中央社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聲請再審的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意見的條文。全案須交黨團協商。

有關聲請再審程序的相關修法,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及民進黨立委鄭寶清、尤美女所提的3個草案版本。

現行條文規定,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的繕本及證據,提給管轄法院;經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後,初審通過的條文增加但書規定,即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的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也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

初審通過條文也規定,聲請再審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聲請再審的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的意見;但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在此限。

根據司法院、行政院的草案說明指出,為釐清聲請再審是否合法及有無理由,法院原則上應賦予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的機會,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的意見,供法院裁斷參考。

此外,為保障聲請人及受判決人的權益,初審通過條文規定,法院認為聲請再審的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但其不合法律上的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例如聲請再審書狀漏未附具原判決的繕本及證據等情形,這不是不可以補正。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周春米受訪指出,這次修法並非變更再審聲請要件,而是針對再審程序,在法院裁定再審前,不要硬梆梆用一些程序卡住當事人。

周春米說,這次修法重點包括,無法提出原判決的繕本,法院可以幫忙確認等,這等於減少聲請再審的障礙,以及讓聲請再審的當事人可以到庭陳述意見,這對當事人的感受是完全不一樣的。

周春米認為,法官在考量要不要開啟再審程序,可能是坐在辦公室看書狀來決定,而這次修法,是希望能把被告及律師找來,實際聽他們說明案件、直接面對當事人,讓法官能深入思考是否有裁定再審的必要,這是重大的突破,另外就是把一些現在法官可以做的事情進行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