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新訊─公懲會前委員長石木欽違反法官法等情節重大將移送監察院審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前委員長石木欽因與案件關係人翁○○有頻繁宴飲招待及提供法律意見,並於翁○○案件審理期間以其妻子之名義買進翁○○公司之股票,此疑為石前委員長實質持有而未據實申報之財產,前開行為涉違反法官法、法官倫理規範、法官守則及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將移送監察院審查。

有關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前委員長石木欽因涉違反法官法等情節重大,經本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逕行移送監察院審查新聞稿

本文刊載於108.09.17司法院網站

有關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前委員長石木欽因涉違反法官法等情節重大,經本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逕行移送監察院審查,茲說明如下:

本案係法務部、廉政署及最高檢察署自103年起陸續接獲檢舉,經最高檢察署於107年間發交臺北地檢署偵辦,該署在同年10月間於石前委員長之翁姓友人住處、公司等地執行搜索,查扣記事本數冊,並調取相關訴訟案件卷宗、通聯紀錄、股票買賣明細及財產所得資料等證物,比對分析後,認查無司法官具體犯罪事證,乃將上開案件予以簽結,就涉及違反法官法等失當行為部分,報請最高檢察署函轉本院研處。

本院於108年8月29日獲悉上情,隨即展開行政調查,於108年9月17日召開人事審議委員會,並通知石前委員長陳述意見,經聽取其委任之代理人到會陳述後,決議如下:

一、 石前委員長多次接受案件關係人翁○○飲宴招待,並頻繁與翁○○及其所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飲宴及球敘;

二、 石前委員長與其於最高法院審理中案件或下級審甫宣判案件關係人翁○○會面交往、提供法律意見;

三、 石前委員長於案件關係人翁○○所涉相關民、刑事案件審理期間,以其妻及其子名義,買進翁○○所經營控制之公司股票;其於97年間以其子名義購入股票部分,迄103年以後陸續出售獲利,該股票疑為石前委員長實質持有而未據實申報財產;

四、 前開行為,涉有違反法官法第18條第1項前段、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第22條至第24條、法官守則第1點、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第1點、第6點、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維護優良司法風紀實施要點第8點、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等規定(相關規定內容詳附件),且情節重大,為維護司法信譽,依法官法第51條規定逕行移送監察院審查(石前委員長亦主動要求本院將全案移送監察院審查)。

本院再次強調,全體法官及司法人員應潔身自愛,保持高尚品格並謹言慎行,避免有任何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並重申除弊之決心,有無其他法官違反法官倫理或法官法情事,本院將進一步瞭解調查,期使社會大眾看見司法的自省及負責,重建人民對於司法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