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新訊─財政部最新解釋令 欠稅分期罰緩免利息

依據財政部最新解釋令放寬,針對綜所稅及營所稅,因財務困難而申請分期繳納者,其衍伸利息以欠稅本金計算即可,待繳罰緩的部分將不再加徵利息。

欠稅分期繳 罰鍰免利息

本文刊載於2019-09-17 23:42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

財政部近日發布解釋令,針對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二種欠稅案,因財務困難申請分期,衍生利息只要以欠稅本金計算即可,罰鍰部分不再加徵利息,追溯適用尚未徵起的罰鍰。

依據財政部《所得稅分期繳納作業原則》,營所稅繳費屆滿日的前一年內,如果連續四個月營業收入淨額遜於前一年同期、營收衰減30%以上,或是遭遇其他財務困難的情況,就可以申請分期繳納;綜所稅的部分,納稅義務人也可以檢附正在領取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遇到無薪假等相關文件,證明確有財務困難,不能一次繳清綜合所得稅,申請分期繳納。

過去針對這類欠稅案件,若另有附帶罰鍰,也會在分期繳納期間,將罰鍰合併本金,按照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存利率加計利息。

不過根據財政部最新函釋,對於這類分期案件放寬認定,以後待繳的罰鍰不必加計利息,只有本稅部分要加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