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於5日通過修法,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3條之3、第30條之6修正草案,針對非屬山坡地範圍的開發許可案件,申請人如已依水利法辦理出流管制計畫審查,則不必再擬具整地排水計畫,藉此簡化審議程序,此修法主要是配合水利法今年2月修正施行,要求土地開發達一定規模以上,應擬具出流管制計畫。
本文刊載於2019-09-05 15:44經濟日報
內政部今(5)日部務會報通過修法,將來針對非屬山坡地範圍的開發許可案件,申請人如已依水利法辦理出流管制計畫審查,則不必再擬具整地排水計畫,藉此簡化審議程序。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3條之3、第30條之6修正草案,主要是配合水利法今年2月修正施行,要求土地開發達一定規模以上,應擬具出流管制計畫。
由於出流管制計畫的審查項目,與現行土管規則要求的整地排水計畫高度重疊,內政部因此簡化程序,避免重複申請審查。
此外,今年3月29日公告的「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泰雅族鎮西堡及斯馬庫斯部落」規定,其劃設公告的水源保護區禁止開發,以及經部落確認範圍的成長管理區,得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內政部這次也配合修正土管規則,確保原鄉部落用水安全及住宅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