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新訊─資金匯回專法上路 將視課稅客體決定可否併用優惠

因應美中貿易戰轉單效應及台商回流,海外資金匯回專法已上路,財政部表示,經專法回台的「同筆資金」不得併享其他租稅優惠,但課稅客體不同則無限制,如創產條例中「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稅基減除」與「有限合夥創投事業透視課稅」等兩項租稅優惠就可同時併用。

資金匯回專法/課稅客體不同 可併用優惠

本文刊載於2019-09-04 23:36經濟日報

海外資金匯回專法已上路,財政部表示,經專法回台的「同筆資金」,不能重複享有其他租稅優惠,但如果課稅客體不同,就仍可併用租稅優惠。財政部官員表示,像是產創條例中的「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稅基減除」、「有限合夥創投事業透視課稅」等兩項租稅優惠就可同時併用。

財政部日前就表示,產創條例中,「智慧機械及5G支出投資抵減」及「天使投資人投資抵減」,租稅優惠的標的都是同一筆資金,因此只要選擇專法回台,就不能併用這些租稅優惠。

不過官員表示,並非所有租稅優惠都會被排除,例如,產創條例針對企業未分配盈餘給與租稅優惠,與專法針對匯回資金所提供的優惠非同一課稅客體,就沒有重複享優惠的疑慮。此外,產創條例中,有限合夥創投事業透視課稅相關優惠,是針對有限合夥創投企業,將投資國內新創所取得收益,分配給股東時,給予部分租稅優惠,以鼓勵投資新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