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新訊─「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及其資訊管理利用辦法」草案

衛生福利部近期公告將訂定「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及其資訊管理利用辦法」草案,內容明訂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的範圍,且資料必須保存30天,而家長調閱應在知悉起或事發後14天內申請並於申請書中敘明理由,且僅能目視不得翻攝。

托嬰中心監視器管理草案 家長調閱影像有限制

本文刊載於2019-09-03 20:57中央社

衛福部近日預告訂定托嬰中心監視設備及資訊管理辦法,明訂托嬰中心應在孩童主要活動範圍裝設監視錄影設備,且影音資料至少保存30天。家長調閱需申請,且只能目視,不得翻攝。

近年屢傳托嬰、托育中心疑有虐童事件,立法院在今年3月也三讀修正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條文,重點包括托嬰中心應設監視攝影設備,並建立狼師、惡保母等不適任人員資訊系統等。

衛生福利部日前公告預告訂定「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及其資訊管理利用辦法」草案,明訂托嬰中心應在兒童主要活動範圍,包含戶內外活動區、睡眠區等排除廁所之處設置監視錄影設備。錄影的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30日,以利事後查閱。

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副署長祝健芳晚間受訪表示,管理辦法中討論較多的是監視影像管理、調閱等機制。過去有些案例是,民眾認為孩子在機構疑似遭到不當對待,就自行到園所要求調閱監視影像,甚至未經同意及處理就把影像上網公布,導致其他孩子隱私外洩。

管理辦法草案明訂,當父母或監護人因托育照顧爭議事件要查閱錄影資料,應在事件發生或知悉日起14天內填申請書並敘明理由,向托嬰中心提出申請。但若察覺事件時已超過資料保存期限且刪除者,托嬰中心可以不提供。

祝健芳指出,家長查閱內容應以事件發生當日的影音為限,且必要時得通知縣市主管機關陪同。查閱方式以目視為原則,不得翻攝。

托嬰中心裝設監視錄影設備雖不能阻絕不當照顧事件,但祝健芳說,當爭議事件發生時,至少有影音資料為憑,有助「還原真相」。在兒少法修正條文三讀前,有高達9成托嬰中心都有裝設監視設備,就是要保全爭議事件的相關證據。

有關建置惡保母等不適任人員資訊系統,祝健芳表示,一直以來都有不適任保母相關系統供各地方主管機關的承辦人員查詢,當托嬰中心聘僱新人,需送審相關資料,若有不適任人選,承辦人員就會立即告知。目前衛福部官網也建置各縣市違反兒少法公告專區,內有違法托育人員姓名,也可供民眾查找。

祝健芳也說,最好的監督者其實是「家長」,今年7月已開會希望各托嬰中心業者必須公布從業人員的姓名、照片、相關學經歷,家長可多觀察。

至於保母,祝健芳說,很多家長不知道找保母可透過各地方政府委託的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有提供保母媒合,且會監督保母跟家長簽訂的契約,檢視有沒有亂收費,並設有訪視制度,且收託第一天就會協助孩子保險,更有保障,未來會加強宣導,協助爸媽找到好保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