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新訊─文資法修法草案擬增「公益訴訟」 遭批多此一舉

此次文資法修正草案研擬多項制度革新,其中「容積代金制度」讓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考古遺址之容積移轉,得以折繳代金方式辦理,讓「接受基地」(有需要容積者)可按所需容積,繳交等價之金額給主管機關後,即可取得可建築之容積。主管機關則得就所收取之代金,專款專用於辦理前述文化資產之容積移轉及相關保存維護事項,以補償土地所有權人的損失。

此外草案亦新增「公益訴訟」條款,明定公益團體在主管機關辦理審查違反法令,導致未指定或登錄為文資時可敘明具體內容及理由,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機關60日內未依法作為時,公益團體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對此訴願委員會林會承教授指出現行文資法已有「訴願」機制處理違法問題,新修法的公益訴訟條款無疑是多此一舉,文化部對此表示草案於30日公告期間將再蒐集各界意見修正後送行政院審議。

文資修法擬增公益訴訟 學者質疑多此一舉

本文刊載於2019-08-21 03:31聯合報

私人建物遭指定為文化資產,經常引發業主的抗爭,甚至不惜毀壞建物。為了增加民眾保存文化資產的意願,文化部昨(20日)預告「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了新增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全額減免房屋稅、地價稅,也擴大容積移轉適用對象、建立容積代金制度,並研擬讓主管機關可「價購」文化資產。

文化部指出,此次文資法的修正草案研擬多項制度革新。為了提高私有文資所有權人參與保存的意願,新增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全額減免房屋稅、地價稅;並新增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亦可比照私有古蹟辦理「容積移轉」,以補償土地所有權人的損失。

此一修法草案新增「容積代金制度」。文化部指出,草案規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考古遺址之容積移轉,得以折繳代金方式辦理,讓「接受基地」(有需要容積者)可按所需容積,繳交等價之金額給主管機關後,即可取得可建築之容積。主管機關則得就所收取之代金,專款專用於辦理前述文化資產之容積移轉及相關保存維護事項,以補償土地所有權人的損失。

草案亦明定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所策定的開發計畫或營建工程辦理容積移入者,應有「一定比率」為古蹟、考古遺址可移出之容積,鼓勵政府部門共同促進文化資產保存。

此一草案也建立「價購」機制,新增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可出價購買私有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私有暫定古蹟及其定著土地。主管機關亦可協調機關、行政法人、學校、機構、法人、團體、個人或公益信託購買之。

去年台鐵蒸汽火車復駛,卻受空氣汙染防制法箝制不得噴煙,失去「蒸汽」火車的特色。此一草案首度明訂蒸汽火車可「動態保存」,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環保署訂定管理辦法,兼顧環境保護與文化保存。

草案亦新增「公益訴訟」條款,明定公益團體在主管機關辦理審查違反法令,導致未指定或登錄為文資時,公益團體得敘明具體內容及理由,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60日內仍未依法作為時,公益團體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針對此一公益訴訟,曾擔任文資審議委員、訴願委員的台北藝術大學教授林會承指出,現行文資法已有「訴願」機制處理違法問題;建物若未獲文資資格,提報團體也可一再提報,質疑此一「訴訟」條款是多此一舉。

文化部表示,草案即起預告30日,期間蒐集各界意見做修正,再將修法草案送行政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