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岸取消投資優惠 政府應啟動投保機制

對岸國務院發佈第62號文-「國務院關於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取消一切地方政府給予的非法定投資財政優惠,並限期本月底整理完畢。
由於多數赴對岸投資的台商,當初在投資前均曾獲對岸地方政府各項投資優惠之承諾,而第62號文取消投資優惠的規定卻具有「溯及既往」之效力,故目前業已引發台商恐慌。
實則,各地方政府之投資優惠承諾,即便未具備法律之授權,對於投資者而言,仍具有法律之效力。驟然取消,不但違反對投資者之「信賴保護」,並且對於投資者「明顯、合理之投資期待」形成重大的干預,依據兩岸投保協議第七條之規定,應已構成「準徵收」行為,對岸政府應對於此等行為予以補償。
為避免第62號文對台商的投資衝擊,陸委會及經濟部應儘速依據投保協議第15條之聯繫機制,要求對岸懸崖勒馬,停止片面終止投資優惠措施之決定,否則即應依據投保協議,要求對岸對於台商因此而減損之收益,給予適當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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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號文摘要如下:
未經國務院批准,各地區、各部門不得對企業規定財政優惠政策。對違法違規制定與企業及其投資者(或管理者)繳納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的財政支出優惠政策,包括先徵後返、列收列支、財政獎勵或補貼,以代繳或給予補貼等形式減免土地出讓收入等,堅決予以取消。其他優惠政策,如代企業承擔社會保險繳費等經營成本、給予電價水價優惠、通過財政獎勵或補貼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區企業落戶本地或在本地繳納稅費,對部分區域實施的地方級財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還等,要逐步加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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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開展一次專項清理,認真排查本地區、本部門制定出臺的稅收等優惠政策,特別要對與企業簽訂的合同、協定、備忘錄、會議或會談紀要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請示、報告和批復等進行全面梳理,摸清底數,確保沒有遺漏。
通過專項清理,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優惠政策一律停止執行,並發佈檔予以廢止;沒有法律法規障礙,確需保留的優惠政策,由省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報財政部審核匯總後專題請示國務院。
各省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於2015年3月底前,向財政部報送本省(區、市)和本部門對稅收等優惠政策的專項清理情況,由財政部匯總報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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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號文全文: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4-12/…/content_929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