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報】工程爭訟 法院接受本所抗辯,命原告改提仲裁

本所代理某知名建築師進行工程爭訟,因雙方合約訂有仲裁條款,經本所提起妨訴抗辯,士林地院作成停止訴訟程序裁定。士林地院裁定表示,當事人間工程契約既已載明爭議之解決應提付仲裁,則逕向法院提起訴訟即有違仲裁協議約定,故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20日將本案提付仲裁。

本件係由本所葉慶元合夥律師及譚丞佑律師共同辦理;葉慶元律師曾任職於理律法律事務所及美國Sullivan & Cromwell法律事務所,具有臺、美20餘年之法律服務經驗,長於各項民、刑訴訟、工程仲裁、調解等程序。譚丞佑律師畢業於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研究所民法組,曾參與多件民、刑訴訟及工程調解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