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該終結惡法》

本所合夥人葉慶元律師就《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撰寫專文,獲中國時報刊登。

葉慶元律師針對內政部及黨產會逼迫婦聯會簽署行政契約事件,指出《黨產條例》顯然已成為政府「藉勢勒徵」的惡法,並呼籲大法官面對《黨產條例》明顯違憲,以及惡意操弄違憲惡法的政府,應勇於發揮憲法捍衛者的角色,以保障我國的民主法治。

葉慶元》大法官該終結惡法

婦聯會會員大會日前表決拒簽行政契約後,黨產會隨即認定婦聯會為國民黨附隨組織。諷刺的是,直到婦聯會會員大會召開前一天,黨產會的立場都是「經調查結果,仍不能確定婦聯會為國民黨的附隨組織」,然而,一旦婦聯會拒絕束手就擒、投降納貢,政府馬上就祭出《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的大刀,砍向這個人民團體。從此事件可看出,《黨產條例》顯然已成為政府「藉勢勒徵」的惡法。

翻開《黨產條例》,其中清楚規定,只有被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的組織,才構成「附隨組織」,也因此才有「不當取得財產」的問題。婦聯會從民國39年由蔣宋美齡成立迄今,從來都是獨立於國民黨外自主運作,即使是蔣中正總裁也無權過問婦聯會的人事、財務或業務,如何能成為國民黨的附隨組織?

此外,一個人民團體一旦被黨產會指定為附隨組織,所有的財產都被推定為「不當取得財產」,不需經過法院認定即被凍結使用,只有「黨費、政治獻金、選舉捐贈及政黨補助金」可排除在外。問題是,此一規定明顯是針對政黨所訂定,對於像婦聯會這樣的人民團體,根本沒有「黨費、政治獻金、選舉捐贈及政黨補助金」,即使是會員自己出資購置的會產(如婦聯會高雄分會)以及海內外會員數十年來的捐贈及會費,也都將被推定為不當取得財產,這是明顯的立法疏漏,更對婦聯會的結社自由及財產權造成嚴重侵害。

此外,《黨產條例》中「排除時效制度」、「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除了婦聯會外,也對所有被調查的對象造成法律上無法承受的負擔。從國民黨、救國團、中影、中廣到婦聯會,都被要求提出數十年前的財務資料,並自己證明相關財產來源正當,即使相關資產可能早已經法院審判認定取得合法,黨產會仍可推翻法院認定,這明顯是架空司法權的「個案式立法」,且違反法律的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如果大法官對如此嚴重違憲的法律亦可視而不見,那實在是罔顧渠等「憲法守護者」的職守。

筆者呼籲大法官,面對《黨產條例》明顯違憲,以及惡意操弄違憲惡法的政府,應勇於發揮憲法捍衛者的角色,宣告《黨產條例》違憲、無效,並停止其適用,以避免更多的人民團體被政府運用這個違憲惡法,來冠上附隨組織的帽子,進而藉勢勒徵、搶奪民產,以保障我國的民主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