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政府核備 責任制約定無效

司法院大法官今年11月21日做成釋字第726號解釋;解釋文指出,關於「經核定公告之特定工作,勞雇雙方就工作時間等之另行約定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之規定,係強制規定,如未經核備,不得排除第30條等規定之限制,未核備除可發生公法上不利於雇主之效果外,如發生民事爭議,法院應於具體個案,就另行約定而未經核備者,本於保護勞工權益之立法目的,依第30條等規定調整,並依第24條及第39條計付工資。易言之,目前台灣業界通行之「責任制」,如未先經主管機關核備,雇主和勞工間關於責任制之約定,其除了民事上可能無效(仍須補發加班費)之外,雇主並可能面對相關行政裁罰。

此號大法官解釋是由聲請人龐俊財等7人受僱於保全公司擔任現金運送保全員,因加班費給付之爭執,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866號判決本號解釋聲請人敗訴確定後,向司法院大法官針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提起本號解釋聲請。本案僱用雙方之合約未經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聲請人等認勞動契約並無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之適用,該公司仍應受勞基法第30條等規定之限制,依法關於延長工時加計工資方法來計付加班費。

按勞基法第1條規定其立法目的,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且又在同條規定第2項明訂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勞基法作為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系爭之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為一可透過「約定」來降低法定勞動條件之例外規定。為在降低勞動條件之例外規定下保障勞工權益,即需要主管機關嚴格的把關。

詳言之,依我國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84條之1以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一規定,僅有以下之工作可實施「責任制」:
1. 監督、管理人員:
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如經理、科長)。
2. 責任制專業人員:
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如律師)。
3. 監視性工作:
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如保全)。
4. 間歇性工作:
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如司機)。
5. 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若違反此規定,未經政府核可逕自實施責任制,則依勞基法第79條,主管機關得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且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換言之,主管機關得逐次加重處罰,並不斷裁罰至改善為止

此外,勞動部於今年11月,業已公告以下14類原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之責任制工作者,將於民國104年元旦起,排除於責任制工作者之列,回歸適用勞基法基本工時之規定:
‧ 美容美髮工作者;
‧ 銀行業僱用經理職以上人員
‧ 證券商外勤高級業務員
‧ 廣告業僱用創作人員
‧ 廣告業客務企劃人員
‧ 電影片映演業主管人員
‧ 海軍各造船廠指泊工
‧ 各港務局起重船船員
‧ 管理顧問業管理顧問
‧ 建築師事務所個案經理、建築規劃設計人員
‧ 室內設計裝修業個案經理人、專業規劃設計人員
‧ 營造業專業規劃設計人員
‧ 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計畫主辦人員、工程規劃設計人員
‧ 莫拉克災後重建會公務車駕駛。

因此,以上14類工作,自明年一月起,將不得再適用責任制。

綜上,建議目前實施「責任制」的雇主,參考大法官本號解釋以及勞基法相關規定,重新檢視勞動契約以及工作規則之適法性;另勞動部針對系爭規定之責任制核定工作者有相關之公告,雇主亦應一併注意之;如確屬可實施「責任制」之行業,亦應迅速補行核備程序,完備相關規定之要求,以免遭到裁罰。

 

 

相關連結:

1. 勞動部12/09新聞稿:http://www.mol.gov.tw/cht/index.php?code=list&flag=detail&ids=24&article_id=8614
2.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26號: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26
3.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 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 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 及福祉。
4.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規定:「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監督、管理人員、責任制 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依左列規定: 一、監督、管理人員: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 二、責任制專業人員: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 三、監視性工作:係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 四、間歇性工作:係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
5. 勞動部相關解釋令:http://www.mol.gov.tw/cht/index.php?code=list&ids=519
6. 相關新聞報導: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9053872.shtml (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