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葉慶元合夥人及吳兆原實習律師,共同針對「房東事件」撰寫專文評論。
最近「房東事件」爆發,主角之一的柯震東在傳出因吸毒遭對岸公安拘留後,一度盛傳「消失」-經紀公司無法取得聯繫,亦不知其行蹤。也因此,房東事件除了引起藝人吸毒氾濫的質疑外,也進一步引發兩岸人權之爭議-臺灣民眾在大陸是否人身自由之保護不週?馬英九政府的兩岸政策,是否過於「重經貿、輕人權」?
由於自兩岸開放探親、經貿交流以來,屢屢傳出台商及其家屬之人身自由遭受大陸官方限制之事件;依海基會統計所示,自1991年至2014年6月為止,海基會已受理涉及人身安全之案件共計有3,136件,故我國民眾在大陸的人身自由保障,一直都是兩岸交流之重大議題。在民進黨執政時期,關於此一議題進展有限,但在2008年馬英九執政之後,兩岸先於2009年4月26日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以下簡稱「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一般亦稱為「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或「兩岸共打協議」),其中第12條規定:「雙方同意及時通報對方人員被限制人身自由……等重要訊息,並依己方規定為家屬探視提供便利。」此為對岸首度書面承諾,當我國民眾在大陸被限制人身自由時,對岸須即時通報我國政府,並且允許家屬探視,可說是兩岸交流在人權方面之重要里程碑。
惟「徒法無以自行」,尤其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中之「即時通報條款」,並未明確界定雙方之通報時間,以致於台商或觀光客在大陸遭拘留後,家屬或公司未獲通報之狀況仍迭有所聞,故我國(尤其是台商界)乃持續向陸方要求,應進一步明訂24小時內通知之規定,以進一步保障人權。然由於對岸之刑事訴訟法並無相關之規定,如給予台商及台籍觀光客此一保障反而形成「超國民待遇」,故雙方遲遲無法達成共識。
2012年8月9日,海基會及海協會簽署「兩岸投保協議」,其中第3條第2款進一步規定:「雙方應加強投資人及相關人員在投資中的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依各自規定的時限履行與人身自由相關的通知義務,完善既有通報機制」。至於所謂的完善通報機制,雙方則在協議附件中之「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中,明確定出「24小時」之通知期限:「雙方將依據各自規定,對另一方投資人及相關人員,自限制人身自由時起24小時內通知……大陸公安機關對臺灣投資者個人及其隨行家屬,和臺灣投資企業中的臺方員工及其隨行家屬,在依法採取強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時,應在24小時內依法通知當事人在大陸的家屬;當事人家屬不在大陸的,公安機關可以通知其在大陸的投資企業。」海協會副會長鄭立中並公開表達強調,此一「共識」具有拘束力。依此,投資人及相關人員之人身自由遭受限制時,大陸應於24小時內通知當事人在大陸的家屬,或在大陸的投資企業。進一步強化了台灣投資人(及其台籍員工)在大陸之人身自由保障。
按大陸於2013年修正「刑事訴訟法」,雖然規範犯罪嫌疑人在大陸犯罪遭到公安逮捕或執行監視居住,應於拘留或執行監視居住後「24小時內」通知家屬,然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情形,係「待『有礙偵查』情形消失後,執行機關始須通知被拘留者之家屬」,賦予偵查機關極為廣泛之裁量權限,與我國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規範差異甚大。由此可見,依據兩岸投保協議,我國之投資人及其員工,實際上享有「超國民待遇」。
不過,此次柯震東涉嫌在大陸吸食大麻遭行政拘留一案,又喚起大眾對於大陸人身自由保障之關注,並引發「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及「兩岸投保協議」下之人身保護機制是否仍有保障不足或落實不週之疑慮。依大陸國台辦之聲明,柯震東係於8月14日晚因吸食毒品被大陸公安機關限制自由,並由大陸公安機關於15日晚間對柯震東做出拘留14天之行政處罰,進而於16日下午依法通知柯震東之家屬,柯震東的律師也與公安機關取得直接聯繫。由此可知,本案大陸公安並未於「自限制人身自由時起24小時內」通知家屬,而係於「做出處罰決定後之24小時內」方通知家屬,明顯有違兩岸投保協議之規範。關於此節,據報導,大陸涉台官員主張,兩岸投保協議僅保障「台商本人、台商家屬及台資企業員工」,柯震東並非「兩岸投保協議」下之「投資人」,故應回歸「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之規定,亦即大陸官方僅有「及時通知」義務,而無通報時間限制。
誠然,兩岸投保協議下之「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其適用範圍僅限於「臺灣投資者個人」、「投資人隨行家屬」,「臺灣投資企業中的臺方員工」及「臺方員工之隨行家屬」,故除非柯震東本人、其親人或其所屬之經紀公司「群星瑞智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於大陸投資,否則柯震東確實恐難主張大陸公安機關應依據兩岸投保協議於24小時內通報我方警察機關以及柯震東家屬,而僅能依據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主張大陸公安機關應「即時通知」。然而,「即時通報」係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執行上具有高度不確定性,實在有進一步明確化的必要。
為求亡羊補牢,管見以為,陸委會及法務部應積極與對岸協商,針對「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第12條之「即時通知」條款,比照兩岸投保協議之先例,訂定「補充協議」或「共識」,作為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之附件,明確規定兩岸之執法機關如對他方之人民進行羈押、逮捕、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之行為,均應自「限制人身自由之時起24小時內」,通報家屬及對方政府機關,以求周全,並進一步確保於大陸地區旅遊、居住、求學之臺灣人民之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