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會秘書長視察情治機關違憲?

國安會秘書長金溥聰日前視察內政部警政署及法務部調查局聽取簡報,引起部分民意代表及媒體批評,指責金溥聰「違憲越權」、「太上皇」,認為秘書長逾越了憲法及法律賦予其之權力。然而,國安會秘書長為何不能視察該兩單位?國安會秘書長視察該二單位真的「違憲越權」了嗎?

實際上,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明定,「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而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6條進而規定:「國家安全會議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總統之命,依據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處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準此,依據上開憲法及法律的規定,國安會秘書長本來就是總統在國家安全相關事務之幕僚長,並享有依法指揮、監督國安會所屬職員的權力,而此自然包括了憲法上明定歸屬於國安會之國家安全局。進而言之,我國自民國82年訂立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及國家安全局組織法以來,於國家安全會議下設之國家安全局,本有統整、綜理國家安全情報工作及特種勤務策劃與執行之權責。憲法既已授權總統設置國家安全會議,並於國安會設置秘書長,由其承總統之命督導國家安全局等等機關,秘書長當然有指揮、監督國安局之權責。

部分媒體及評論家主張,由於前開國安會組織法第6條規定國安會秘書長係「承總統之命……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所以國安會秘書長只有在總統明確發佈命令授權之情況下,方得對國安局等國安會所屬進行指揮、監督。此一說法明顯與一般公務機關運作之實務-機關幕僚長得主動積極對屬官以及下屬機關進行監督、考核-相悖。如此一說法成立,則全國各機關之幕僚長(秘書長、主秘)都必須等待首長之命令方得對屬官以及下屬機關進行監督、考核,各機關之運作勢必癱瘓。

部分媒體及法界人士另外主張,國安會秘書長僅得在總統府內召集相關情報工作會議。然而,國家情報工作法規定,國安會所屬之國安局「主管、監督國家之情報工作」,而海巡署、政戰局、憲司部、警政署、移民署及調查局等機關,於其主管之有關國家情報事項範圍內,視同情報機關,並由國安局指揮、監督之。因此國安局就政府機關從事情報事項範圍內,本有主管之權責,尤其與情治工作具有高度關聯性之機關,更有指揮、監督之權限。由此可知,內政部警政署及法務部調查局此二單位,其職掌事項更有涉及情報工作者,例如防制及反制境外滲透、偵防內亂外患或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等情治工作,當應由國安會及國安局指揮、監督該情治工作事項,國安會秘書長依法自得指導、視察該二單位。實際上,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統合辦法第7條即明定,國安局得「定期或不定期」對各情報治安機關「實施工作督訪」;國安會所屬之國安局尚可對各情報治安機關實施工作督訪,舉輕以明重,遑論得指揮、監督國安局之國安會秘書長?

綜此,基於我國憲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國安會秘書長有對國安局及其下屬之情報機關指揮、監督之權責,警政署及調查局依法既屬情報治安機關,國安會金溥聰秘書長依照憲法及法令賦予其之權限,對相關情報治安機關進行訪視、督導,實難謂為「違憲越權」,部分媒體及評論家之論點,恐值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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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 三立新聞台-新聞擷圖